中国船级社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通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 2018年 4月 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联系方式:电话:+86-10-58113500传真:+86-10-5811
为贯彻“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推进交通科技创新和智 慧海事建设,我局已经授权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天津港内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3万元罚金。
SOLAS 2012 11月修正案>第 II-2 章>第10条>第10.10条>第10.10.4条规定: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二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上石油开发、运输和存储活动日益增多,海上溢油事故的风险与日俱增,海上溢油事故应急的形势愈加严峻。
为加强海员证管理,完善海员证管理法规体系,根据2018年交通运输部立法计划,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 肖 捷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作说明。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1952年经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
在昨天(25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在作年度工作报告时,9处提及“自动驾驶”。在交通运输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此密集地提及“自动驾驶”,这还是第一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一下简称《办法》),我局开展了船舶登记证书改版和登记系统证书打印功能升级工作。目前登记系统证书打印功能已经完成升级工作,新版登记证书拟定于2017年10月16日启用。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绿色交通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全面推进实施绿色交通发展七大工程和构建绿色交通发展三大制度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