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请注意,双向无线电话有新要求!
发表于 2018-03-27 18:19
规定
SOLAS 2012 11月修正案>第 II-2 章>第10条>第10.10条>第10.10.4条规定: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注:是用于船上消防的,船东在购买时,要注意产品证书上是否有“满足MSC.338(91)号决议”字样,依船上消防队的数量,应配备2个或4个或6个等。另外,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two-way VHF)无线电话,这是SOLAS CIII/R6.2.1的要求,是用于船上救生的,船东在购买时,要注意产品证书是否有“满足IMO A.809(19)或MSC.149(77)号决议”字样,该无线电话应能在穿上救生服(immersion suits)时也可以进行操作。
前后两个,虽然都是双向无线电话,但用途不同,功能不同,要求配备的数量也不同,船员在使用时应注意区分。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自2016年11月12日实施)第2-2章新增条款:1.17.3 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但对2016年11月12日前安放龙骨船舶无追溯要求。
温馨提醒:2018年7月1日越来越近,希望符合检验条件的船舶尽快按规定配齐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并确认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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