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018年新政新规锦集,不容错过!
发表于 2018-01-05 17:34
本文来自:浙江海事
2018新政新规
2018已经到来,全新的一年,又将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浙江海事特别为您梳理了新一年开始实施的新政新规,希望能给您的工作带来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1月1日起船员涨薪
2018年1月1日起,船员基本薪酬将上涨2%-3%,在船服务超过11个月的将享受额外超期补贴,全球航线和东南亚航线船员每日最低伙食费标准分别上涨到9美元和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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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珠三角、长三角、 环渤海船舶排放控制将全面实施
根据2015年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交海发〔2015〕17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最新相关实施要求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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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珠三角、长三角、 环渤海船舶排放控制将全面实施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客船擅自改建;
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
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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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锚地安全管理、船舶试航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规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参考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部设在长江干线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关于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四级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航运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规定了客运企业、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用海事管理机构已建设的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其他系统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的责任。二是明确了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跨江建筑物的保护职责,以及新、改、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建筑物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报备通航净空尺度的职责。三是明确了船舶保持其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正确,保证船舶吃水,保证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准确的职责。
(三)强化安全监管机构服务职能
一是规定了长江航务管理局必须发布新、改、扩建设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建筑物的净空尺度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长江干线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船舶拖带相关限制标准的职责。
三是提供了长江干线从事拖带活动的相应参考因素。
(四)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
一是规定了水上交通管制的措施。
二是明确了水上交通管制的九种情形和水上交通管制的发布方式和内容。
三是确定了客船、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舶及其他船舶的禁限航条件。
四是确立了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禁航分级管理机制。
(五)明确锚地安全管理要求
《规定》明确了锚地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并对船舶进出锚地、锚泊提出具体要求。
(六)强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规定》对船舶试航安全责任主体、船舶试航的禁止水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船舶试航前、试航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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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1996年《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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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发布啦,请关注记分管理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IMDG规则(2016版)》实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其技术内容主要来源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IMDG规则》第38套修正案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IMDG规则(2016版)》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主要新增了《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操作规则》(CTU)、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等定义,修改了部分原有定义内容和培训要求;
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新增了分类单证、瀑布类烟花、禁止运输的物质等内容;
第三章调整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更新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10个危险货物条目,重点修改了车辆货物的条目内容,增加了聚合物质条目的内容;
第四章新增了原型电池和电池组、大宗包装等包装导则要求;
第五章重点补充了锂电池标记标牌内容;
第六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包装容器的标记内容;
第七章新增了积载代码(SW29),修改了部分国家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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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 MSC.405 (96)决议通过的2011 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 ESP 规则)修正案于 2018 年1 月 1 日生效,该修正案主要针对散货船和油船实施加强检验的检验通道提出了新的要求,检验通道被视为封闭处所。
由于散货船和油船在船舶灭失和损坏事故中占有较大比例,为确保其船舶结构的状况得到维护以符合适用要求,船舶不会因腐蚀、超载或碰撞而发生诸如裂缝、曲屈等损坏变形,而且使结构件所损减厚度在已定的极限范围之内。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主要针对货舱区域内的压载舱、货舱、油舱以及隔离空仓进行近观检查。2011 年 ESP 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XI-1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
港口国(船旗国)检查人员和船级社验船师进行近观检验,特别是船员监测船舶结构状况和及时维护保养,对船体结构进行全面和近观检验及检查,必然要求有合适的检查通道。根据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2011 年 ESP 规则修正案要求,船东和主管机关商定的检验通道应参照IMO制定的A.1050(27)决议要求,即检验通道应参考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要求。船东需制定进入检验通道及救援的安全程序,包括风险评估、进入许可、一般预防措施、空气检测、进入检验通道后的预防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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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1 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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