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发表于 2018-03-22 09: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
(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
(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
(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六、适用附件中“附加规定”依据航行时间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或按照配员表“注”的要求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七、自2018年7月1日起,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启用新版格式,用A4纸在系统中打印。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换发后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八、自2018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2012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内河水域集装箱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舶〔2012〕469号)和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4〕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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