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
现将《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新增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到处罚事项“准确罚”、处罚情形“罚准确”、法定幅度“不突破”。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根据各地情况在《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四档幅度范围内制订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化裁量基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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