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证名称Title of the certificate(s)栏的填写,根据发证机关核定的情况,合格证名称Title of the certificate(s)栏,及所适用的公约条款Clause,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一)基本安全培训Basic training,Ⅵ/1, A-Ⅵ/1;(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Proficiency in Survival Craft and rescue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项目:1.基本安全培训;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3.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4.高级消防培训;5.精通急救培训;6.船上医护培训;7.船舶保安员培训;8.保安意识培训;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11.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1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13.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14.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15.
第一位:以英文大写字母C表示中国政府签发的承认签证。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含义和表示方法与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相同。第四、五位:以两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签发被承认的证书的缔约国。缔约国编码见附录3。第六位:以英文大写字母C、P表示中国政府签发的承认签证的类型,C表示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P表示培训合格证书。第七位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第十一
第十八条 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职能栏和FUNCTION栏,不论是哪一个职级,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第1栏,中文填:海上无线电通信,英文填:Radio communications;第2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第3、4、5栏不填。第十九条 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证书的级别栏和LEVEL栏,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一)5OO总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今年的船员管理工作安排,我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健康证书进行了改版。为了规范证书制作要求,统一制作格式和内容,现将启用新版证书的有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第三条 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2000年3月20日交通部、国家计委以交水发(2000)156号发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n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1 月5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为加强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拆解现场监管,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船舶拆解企业名单调整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 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文件 财建﹝2010)46号)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上海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以交通部令1996年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