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航运公司须采取应对措施保障船舶正常运营
发表于 2017-01-06 17:28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财务担保”的第一修正案将于1月18日正式生效。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紧急提示——航运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修正案生效前,办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担保,提供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向公司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保障履约平稳过渡和船舶正常运营。
据了解,第一修正案于2014年4月由国际劳工组织在《2006年海事劳工条约》专门三方委员会第1次会议上通过。该修正案增加了针对船员遣返和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机制,要求船东为所属的每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确保船员在完成合同后,能够按时被送回家,以及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生病能够得到救治和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公约不优惠条款的规定,修正案生效后将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船舶。
日前,为保障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正常营运,交通运输部经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协商,下发了《关于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我国政府未完成批约和立法准备期间,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暂时采取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的担保形式,来满足公约财务担保修正案的要求,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出具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有效,同时,认可我国合法商业保险公司或银行出具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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