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便私扣船舶 海事法官巧断“劫船”案
发表于 2016-12-20 17:07
讨债不成便强行扣船,更有所谓当地“大佬”做“规矩”来搅局。面对一场当地习俗与法律制度的较量,上海海事法院法官不懈努力,历经波折,最终圆满化解了这起纠纷,也给深受当地习俗影响的渔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渔船被“劫持” 船主焦急求助
“法官,我的船被劫持了,我要起诉!”2016年5月,王某情绪激动地来到上海海事法院洋口港派出法庭。
王某告诉法官,他是当地渔民,平日与丈夫周某一起经营“苏赣渔X”渔船,以捕鱼为生。今年3月,一伙“劫匪”来到渔船停泊的吕四新港,蛮横地将留船看守的船员驱赶下船,“劫持”了渔船并径直开走。船没了,王某的生计就被掐断了。
收到王某的口头起诉后,法官凭经验感觉双方可能存在矛盾或者误会,遂决定对这起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争取将纠纷尽快化解。
按“规矩”办事 “劫匪”满腹委屈
“欠钱不还,按照我们这儿的规矩,就要开走他的船抵债!”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吕四港镇的陈某,就是王某口中的“劫匪”。见到法官,陈某一面怒斥王某“恶人先告状”,一面诉说着自己的满腹委屈。
陈某称,王某夫妇累计向其借款近28万元用作渔船的经营,并承诺以捕鱼收益偿还欠款。经过多次催要,王某夫妇不仅拖欠借款大半年不还,甚至发展到抵赖不认账。陈某一气之下,按照当地习俗找人开走渔船逼他们还钱,没想到王某夫妇非但不和他联系还款,还告状告到了法院。陈某边说边怒气冲冲地向法官出示由王某丈夫周某签字的欠条。
一波又三折 当地“大佬”搅局
了解基本情况后,法官顶着炎炎烈日多次奔赴渔港实地查访,耐心释法。本来扬言“鱼死网破”的双方终于态度放软,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夫妇向法院交纳14万元保证金,陈某归还渔船。后王某夫妇如约履行,法院随即通知双方办理船舶交接手续。
谁知,当法官和王某夫妇按约到达放船地点时,陈某又临时反悔,身后还出现了当地的一个大船主,声称按照当地惯例,在王某夫妇未能全额还款前不能放船,不能坏了“规矩”。一言激起千层浪,对立情绪本已缓和的场面,瞬时又变得剑拔***张,争执不休,仗着有人“撑腰”的陈某更是扬言如果王某夫妇不全额还款,就把船卖掉抵债。
眼见双方针锋相对,而陈某又深受当地习俗影响,双方已无达成调解的可能性。但为避免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在依法审理判案前,依然没有放弃劝说双方理性行事的努力。
打破当地习俗 化干戈为玉帛
一方面,法官对王某指出,欠债还钱是诚信所在,王某确实有错在先。另一方面,法官对陈某强行扣留他人船只的行为再次予以训诫,并告知若仍执意按照当地所谓的“规矩”恣意妄为,将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一番劝说,双方情绪终于趋于稳定。
为了防止自己的渔船被陈某私自处分,王某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同时,王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返还渔船,并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采取强制手段扣留涉案渔船并拒绝交还原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留置船舶,构成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害,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法院充分考虑案情和纠纷起因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返还渔船,并赔付原告营运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至此“劫船”风波终于得到了平息。
【自助勿滥用 维权谨记依法】
自助行为,顾名思义,指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外来不法侵害或者面临将要受到损害的危险且紧急的状态时,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救济的行为。我国民法立法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民事自助行为及其滥用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更是屡见不鲜。
本案中,陈某依当地“规矩”擅自扣船,实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乡俗惯例盲目信赖,从而陷入了“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合法”的认识误区之中。滥用自助行为非但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节约社会救济成本,反而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原本有理者变成无理者,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不说陈某的债权并非处于危急状态,其明明可以选择诉诸法院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万不得已采取自助这一私力救济行为,也应守法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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