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报险情未纠正也会吃罚单
发表于 2016-12-15 16:42
“开开心心上船,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个船员家庭共同的心声。 以下是精心整理选编的部分水上交通安全违法典型事例,以案说法,希望以此警示教育,让学法、守法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共同打造更加安全、文明、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日凌晨1时40分,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吕某某报警称,其一行10人乘坐2艘摩托艇到大佰岛,因风浪大,2艘摩托艇均被风刮走,艇上1人无法联系,其余9人被困在大佰岛上。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船艇前往大佰岛附近水域搜寻摩托艇及失联人员,并要求过往船舶、拖轮等参与搜救行动,搜救持续5个多小时并无收获。
经事后调查,吕某某一行报警后,于8月1日凌晨3时左右就已发现失联人员并未失踪,而是因醉酒在岛上睡觉。吕某某发现误报险情后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而是于当日6时30分左右自行乘快艇返回石井岸上,导致官方和民间搜救力量的浪费。
处理结果
泉州海事局根据《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吕某某处以300元的行政罚款,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导致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约2万元左右。这是自《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15年3月26日实施以来,泉州市首次对发现误报警后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
2015年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3月26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海上搜救的适用范围、搜救原则、搜救机构和职责、搜救保障、搜救行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福建海上搜救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海上搜救事关人命,同时搜救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切莫因一时失误,谎报险情,给国家搜救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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