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你猜怎么罚?
发表于 2016-12-01 16:40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我们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发展”主题,整理选编了部分水上交通安全违法典型事例,以案说法,希望以此警示教育,让学法、守法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共同打造更加安全、文明、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海运过程中,若危险化学品未经特殊的装载与防护,将给船舶和海上运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尽管海事管理机构已对船舶装运危险品实施严格的申报管理,但也存在一些厂家和货代公司为降低运输成本,不惜冒着巨大的风险将危险化学品混装入普通货物集装箱进行运输,严重扰乱正常运输秩序。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4日,厦门东渡海事局接到举报称,某华贸易有限公司托运一提单号为“PXMDLAP1675683A”,箱号为“PCIU1395034”的集装箱涉嫌危险品违法行为。经调查,该箱拟由“VANCOUVER”轮11W航次载运至目的港杜阿拉(DOUALA),集装箱内装有三桶分别标识为油墨、处理剂、天那水的液体,但在报关单和托运单上均无记载。
经检测,此三种货物为含易燃溶剂的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项类属危险化学品。某华贸易有限公司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情况属实。
调查事实
经查,某华贸易有限公司为一家货物贸易服务企业,主要承揽货物贸易各项服务。本案中,该公司在承揽订舱服务时,疏于管理,未对所托运货物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导致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一起托运,构成违法事实。
法理分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十七条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案当事人在订舱托运过程中,将危险化学品混入普通货物一并海运,已构成违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
危险化学品谎报、瞒报与夹带行为,不仅严重威胁船舶、船员的人命财产安全,还将给海洋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海事管理机构将通过“海事-海关-港区”链网三角联动机制,加大对一些重点化工企业产品物流渠道的跟踪力度,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谎报瞒报行为打击力度。
本文来自: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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