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说法】扯一把“共同海损”的犊子(上)
发表于 2016-10-12 17:34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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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就有一领导指示哥,让哥扯一扯共同海损的犊子。墨迹了小半年,今儿才熬了这半锅,实在是对不住。哥之所以对这个犊子提不起来兴趣,主要是因为这类案子少,研究的自然就少,写起来费劲。另外,哥所在的武汉院掌管长江,大多是内河船,共同海损和内河船不搭界,想来研究多了也木啥鸟用。
就国际海上运输而言,由于受到闻名于世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影响,各国有关共同海损的实体法基本都差不多,加上国外搞共同海损理算的这帮人信誉很高,业务也精通,他们鼓捣出的理算书一般都会得到承认和履行,用不着到法院去争个脸红脖子粗。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共同海损的官司少并不意味着共同海损的发生率低,所以说,研究一下这玩意儿还是很有必要滴。特别是作为海事律师而言,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理算”这类一看上去就想吐的词组,一定得掌握的牢牢滴,这都是你区别于一般律师的装逼资本!你以为海事法律圈辣么好混呀?兄弟们都是这么一路吐过来滴!
天不早了,人也齐了,咱开始上课!
一、什么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英文术语是General Average ,意思是“全体均摊”,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简单说就是在危险来的时候“舍小家,顾大家”,等危险走了以后再“人人都献一点爱”。
举个栗子---
“犬养太君”轮拉了一船货在海上失了火,船长为了灭火就引海水灌仓,结果火是灌灭了,把仓里的货也淹毁了。被海水淹毁的这部分损失就是共同海损,船东和船上的货主们都得摊一份儿。
你想呀,如果船长不让人去救火或迟延救火,到头来连船带货烧没了,谁都落不着好,说不定命也得搭进去。共同海损不光是救火这一桩事,还可能是遇到其他风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将货抛到海里、将船自行搁浅等,这就得看船长的反应了。船长是船舶上的国王,特别是跑远洋,不听话就把你抓起来关小黑屋。同时,船舶也是流动的国土,如果船长违法,上岸了也得挨收拾。船长的权力和责任是同样大的,为了让船长放下思想包袱,在第一时间摆平危险,授予了船长“临机专断之权”是必须滴!
咱爷爷的爷爷的爷爷们,不是在土里刨食就在弯***射鸟,要么挖坑逮野猪,总之工作生活和海洋不咋沾边儿。这样的生产生活方式既与咱的地理环境相联,也与重农仰商的政治导向有关,让世世代代的中国人没有做生意的愿望和动力。当然,也有以打渔为生或搞船运的,但仅限于境内水域,没能形成国际贸易的气候,更没能形成系统的海商法律体系。所以说,中国对世界海商法的贡献等于零。
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来源于古希腊,也有人说是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上刻有“为了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几个字,说的有鼻有眼儿,好像刻字的时候他搁旁边站着似的。不知道是大家以讹传讹还是哥没学到位,总之哥木有找到《十二铜表法》上的这一条。谁要是看到了告诉哥一声,让哥也涨涨姿势。
目前为止,各国对共同海损的规定并不统一,也木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只存在一个民间的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有多个版本,相互独立,不存在谁更牛逼的问题。最早的是1890年版,最新的刚刚通过的2016年版。其中,1974年版是影响最大的,咱海商法抄的就是这个。除了《海商法》,咱们也制定了一个与类似的理算规则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1975年1月1号公布的,比哥年龄还大,现在还在“暂行”。关于这个时间点,哥一直想不通,文革当中的法学教授们要么恶心别人,要么作戝自己,肿么还有人干这里通外国的事儿尼?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
共同海损的构成是各位童鞋要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海事律师介入共同海损纠纷,无论你代理船方还是货方要搞清楚的第一问题是“共同海损到底能不能构成?”然后才是理算赔钱的事儿。不过,如果构成了,你得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理算不是一般滴慢,事情不是一般滴烦,代理费收少了可不合算。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客观的共同危险
这个共同危险是客观存在滴,不能是猜猜猜,更不能是尼玛判断失误。比如说你看到仓里冒烟了,立马拧开管子就往仓里灌水,事后发现是几个哥们在仓里抽烟,这个损失就不能算共同海损。还有,你在海上看到了***,风还没卷过来的时候你就让水手们把甲板货丢海里了,结果人家风真没卷过来,你这就是判断失误,你只能跟你手下那帮水手一起唱“擦干泪不要问为什么”鸟!
2、损失是故意的
引起共同海损的危险一般是自然灾难或意外事件,但共同海损措施却一定是故意做出来的。这种故意的目的是防止船货遭受更大的损失,有点逼不得已的意思。在这里,哥教你一个判断共同海损的简单方法---你只需要看哪些损失是故意造成的就行鸟!拿文章刚开头举的那个失火的例子来说,被火烧毁的东西(包括熏坏的)不是你故意烧的,所以不是共同海损,灌水淹毁的东西是故意灌水造成的,所以是共同海损。孩子,明白了啵?
3、损失是特殊的
所谓特殊的损失是指共损的损失是船长在正常职责范围,采取正常运输情况下一般不采取的非正常措施所造成的。比如说,船舶为避风不得不绕航,虽然这种行为也是出于共同安全考虑的有意行为,但由于避风本就属于船东应当提前考虑到的合同义务,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就是正常的营运费用,不属于特殊费用。但是,如果是因为共同海损事故而绕航,为此而支出的救助费、港口费、装卸费、修理费等就属于特殊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4、损失是直接后果
间接损失不能列为共同海损是一项常识性的原则。但除了诸如迟延交付、船期损失等直截了当的间接损失外,还存在着对间接损失的不同理解。比如共同海损事故中的冲滩导致的码头港口被撞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是共同海损的直接后果,因此被撞码头损失可列为共同海损。
5、共同海损措施须有效果
这里所说的效果是指措施达到了保全船货的目的,没救下来东西,就谈不上分摊。这个原则和海难救助的“有效果有报酬”的原则差不多。令外,对于效果的认定也不能过于严苛,不能要求所有财产全部获救或大部分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构成。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确定损失范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法院和律师们收费的依据。海事律师收费较高,不会像立案庭算诉讼费那样逮住计算器猛按,以万为单位估个毛重就得了,牛逼的不要不要滴!哥认识一海事律师,长得跟马猴似滴,由开奥拓到开宝马也就五、六年滴时间,现在都买学区房了。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海事律师好干,而是能把海事律师干好的不多!关键时刻还得会忽悠!好律师可能会忽悠,但会忽悠的不一定是好律师,专业知识非常重要!怀才好比怀孕,时间长了就看出来勒,兄弟姐妹们都不要着急,只要坚持,大家都有机会在宝马车里哭。还有另一律师,不仅车换了几台,老婆也换了几个!尼玛,你们年青人滴世界,哥真心不懂!
各种共同海损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形式多样,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下面这轱辘大多是法条,没兴趣看的童鞋跳过去)
1、共同海损牺牲。
牺牲就是主动采取措施受到的损失,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船舶牺牲:如主动搁浅造成的船体损坏、为谋求脱险起浮而超常规地使用机器导致轮机损坏等。货物牺牲:包括为了减重而主动抛到海里的货、为灭火而灌水、喷灭火剂造成货损等;运费损失:专指到付运费,预收运费是不退的,所以不列入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按《海商法》法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2、共同海损费用(没兴趣看法条的跳过去)
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代替费用:依《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其他费用:《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3、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没兴趣看法条的跳过去)
依《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依《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提醒:当事人也可以将任一版本的理算规则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现在国际海上运输大多采用的是1974年版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其大多相近。
四、共同海损宣告
共同海损宣告是指出了事儿以后,船长或者船东得对外公布一下,走个程序。这里面有两个点得注意:
1、期间问题
这个期间必须是合理期间。咱的《北京理算规则》第七条作了个时限规定,要求宣告的时间是“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四十八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四十八小时。”哥觉得这个时限规定没什么根据,估计和四倍利息一样,都属于拍脑袋想出来的。48小时是合理的,48小时零一分钟就不是合理时间了么?合理与否,得依靠人的正常思维判断,或相信法官和仲裁员的裁决,此种规定实在多余!
2、宣告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要做一个公证书。国外大多是律师事务所,国内的都是公证处。这位问了,不宣布共同海损,能肿么样?这个没招,你舍得死就有人舍得埋,先前已经有了没宣布共同海损而以单独海损论的判例。你有钱任性,哥送你no zuo no die!
但是,共同海损也不是说你宣布了它就成立了。还得按刚才哥讲的那几个条条框框来对。构成共同海损的,各家各户都得“献出一点爱”;不构成的,按单独海损各打各的官司。大家都知道,船这玩意儿是满世界跑,货主也是来源于五湖四海,这趟活可能是你俩儿的第一次合作,也可能是最后一次,毕竟谁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活到明天。为了保障共同海损的分摊,在共同海损宣布后提货前,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不提供的,船方会留置货物。理论上,提供担保的可能是船方或货方,但通常由货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形式包括担保金、担保函、共同海损协议书等,虽然船方享有货物留置权,但货方提供的担保也不是无限制的。出于公平的考虑,货方出具的担保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共同海损的分摊
《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这条规定源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该规则中的规则D规定: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亦不影响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不应妨碍就此项过失向过失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过失方可能具有的任何抗辩。
简单粗暴解读:即便共同海损是船上过失引起的,也得等先分摊了以后再说。
关于这一点咱得掰扯掰扯。
你说共同海损是大家先摊了以后再说,但人家《北京理算规则》可不答应。按照《北京理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意思就是说,咱先分清责任再理算,如果共同海损是由船舶不能免责的过失引起来的,咱就别费这个劲理算了。按理儿说,这话说的也没毛病!你想呀,本来船东想让大家来分摊一下事故损失,自己少赔点。现在可好,所有的损失都是船上一手造成滴,而且不能免责,船东成了最终权的海损事故赔偿人,干啥还去费劲理算尼!理算一次快则一年,慢则三年,跟进京赶考似滴,时间耽误了不说,收费也挺贵滴,不合算呀!
聊到这里儿请容哥插一下。为毛说共同海损不带内河船玩尼?因为内河船适用的是严格责任,没有“航海过失免责”一说。 “航海过失免责”是指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为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没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这个免责原则一听就知道是偏向船上的,原因在于促进海运业的发展。在木有电话和微信,靠看罗盤数星星开船的年代,出海运趟货得提前把后事交待好,说不定就是有去无回,风险极大。如果再按一般的陆上运输去要求海运,海运是肯定发展不起来的。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近年来受到货主国的挑战,一帮不靠海的干逼和第三世界穷逼还真整出一个《汉堡规则》来,以完全过失责任替代了航海过失责任。但英美及殴州的航运大国均未加入,咱也没敢进去当领袖,毕竟中国现在是“后三十年”时代了。赞成“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认为,尽管当前的航海技术得到很大发展,但随着船舶吨位的不断加大,大型集装箱船、化学品船和特种船舶的不断出现,海上运输的危险性也非早期所能比拟,先进仪器的使用并没有减少碰撞事故的出现即是一个明显的例证。随着船舶大型化和科技化,船舶配额的压缩使船员的心里压力甚至比以前更大。即便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是大势所趋,但起码在目前还不是时候。
共同海损分摊首先要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并求得总损失额,比上总保险金额,得到分摊比率,然后以各利益方的保险金额乘以分摊比率,得到各自的分摊金额。
举个栗子: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60万元,货物牺牲50万元,救助费为5万元,损失运费为5万元,设各方的分摊价值为:船舶:800万元;货物:货主甲为200万元,货主乙为100万元,货主丙为50万元;运费:50万元。试求各方的分摊额。
解:分摊比率=(60+50+5+5)/(800+200+100+50+50) =120/1200=10%
船舶方分摊:800×10% = 80万
货主甲分摊:200×10% = 20万
货主乙分摊:100×10% = 10万
货主丙分摊:50×10% = 5万
承运人分摊:50×10% = 5万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任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员,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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