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一把“船舶优先权”的犊子(下)
发表于 2016-09-21 18:07
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哥在上篇文章中介绍“船舶优先权”概念时提到过,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其实都应属船舶优先权的组成部分,但基于筒子们对“船舶优先权”根深蒂固的误会(或称理解),哥在文章中也使用了“船舶优先权”,但特指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五项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并加了双引号。按照《海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船舶优先权”遭遇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时,它们的效力大小是酱紫滴: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哥刚教过童鞋们记忆“船舶优先权”的五字决---“钱、命、权、难、侵(钱命钱很难分清楚)”,还没忘吧?在同属《海商法》第二十一条所项的五项优先权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竞合时,也要按照顺序受偿。它们的效力大小是酱紫滴:
钱>命>权>难>侵
但是,《海商法》同时规定: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为方便理解,哥举例说明:
例一:“铁打泥”轮欠了船员工资100万、人损事故赔偿100万和港航规费100万,在发生以上三项拖欠事实之前,“铁打泥”轮发生海难2次,每次需要支付救助费用100万。目前,“铁打泥”轮如果只卖了100万,这个100万依法由船员哥们儿拿去花;如果卖了200万,由船员和人损受害的那哥们儿分了;如果卖了300万,由船员、人损受害人和收港航规费的仨人分……
例二:“铁打泥”轮欠了船员工资100万、人损事故赔偿100万和港航规费100万,之后接连发生海难2次,每次需要支付救助费用100万,而“铁打泥”轮如果只卖了100万,这个100万依法由提供第二次海难救助的人拿去花;如果卖了200万,由提供海难救助的这两拨人分;如果卖了300万,由俩儿海难救助人和船员们分……
其实这个规定也好理解---如果没有海难救助人,你船早没了,还分个鸟滴船舶拍卖款尼?如果出现了施救船舶后无法得到报酬的情形,会影响世界船舶救助事业的蓬勃发展,鼓励船舶救助要放在第一嘛!
再采访你一个问题。有没有比“船舶优先权”还要优先的权利?又懵逼了吧?
虽然,我国没有把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费用作为“船舶优先权”的一种,但《海商法》第24条规定了先行拨付制度,先行拨付的内容包括: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别以为这些都是小钱,评估拍卖看船加在一块也是大几十万尼。哥曾经扣过一个船,看船费比船还贵,因为涉及到维稳,法院还出了5万,你看这事儿闹滴……
八、内河船舶的优先权
说起船舶优先权,不得不提内河船。
在船舶的法律适用上,我国实行的是***制,即海船适用《海商法》,内河船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内河船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自然进不了人家的门,也不能享有“船舶优先权”。哥以前干过几年执行,对这个规定深恶痛绝!因为,有不少内河船员听说过船员工资优先权这回事儿,但他们只知道船员工资能适用的这个“然”,但不知道内河船员工资不能适用的这个“所以然”。等到船一卖,兄弟们都凑过来要钱了,咋整?给吧,没依据!不给吧,要***!到头来,执行法官只好去找船舶抵押***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债权方商量,说白了就是和稀泥,往人家裤裆里倒点黄疙瘩汤!“最后,通过执行法官艰苦卓绝的调解工作,债权人终于做出了重大让步,船员们的血汗钱得以保全。一起涉及民生的疑难案件得以圆满和谐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益!船员们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工资后激动地说:你真是人民的好法官!(请自行脑补新闻联播配音)”。
从实体上来看,执行法官所做的调解似乎带着一种矫正立法不足的正义性。但从程序上来看,这种追求和谐的办案手段带着浓浓的“牛二风”!当事人为毛要让步?因为不让步法院不给钱呀!这种做法,实质是背离了法治精神,有强奸之嫌,既然目的再纯情,也不值得提倡!海事法院真正应该做的是以正义为目标,以实践推立法,对诉讼参与人施以同等保护,积极探索符合海事审判特点的体机制!哥知道,这种事情做起来很难,但当领导的连做都不去做,甚至连想都不去想,还遑论什么难与不难?说到做事,哥得表扬一下大连院。最近一年,人家围绕着海事刑事管辖问题调研、走访、开会,忙得不亦乐乎。如果他们是自发干这事儿,哥还真是佩服这个刚来的老马头,这才是一个海事法院院长应该干的事!
“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都是带着强烈海事特色的法律制度,像兄弟俩儿。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必须是限制性债权,而有些“船舶优先权”也属于限制性债权,特别是五项优先权之一的“侵”,即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看来,老海家的这兄弟俩扯皮打架是在所难免了。面对这种情况,老娘舅海商法早就提前做出了安排。来看下法条---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简单粗暴解读:船舶优先权规定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不一样的,按限额规定搞。
在这儿,需要提醒海事法官们注意个事儿:当遇到这种情况,写判决时别忘了把《海商法》第三十条作为依据加到判决主文前面去。哥查了几份判决,那几个哥们儿都忘了这渣儿,这丢四拉三的毛病得改。另外,在“本院认为”部分也要写清楚理由---“因某某已申请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分配亦有规定,依照《海商法》第三十条关于船舶优先权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实施的规定,故对其船舶优先权不再适用。”记住,不是“不再具有船舶优先权”,而是“船舶优先权不再适用”。法院没有权力剥夺当事人的“船舶优先权”!
船东申请设立一大堆钱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除了可以少赔钱之外,还有个大好处就是可以让海事法院放船,免得耽误了生意。海事法院一旦同意设立基金并收到担保就得立马放船,保全的其他财产也要解除,这样做的依据还是《海商法》的规定,来看原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问:这个不得再扣船扣东西的规定是否能对抗所有的债权人?
答:不能。
问:成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答:解决本次事故的债务问题。
问:本次事故中的什么债权能否参与基金分配?
答:限制性债权。
看了上面的问答,宝宝心里应该有答案了吧,即非限制性债权人仍有权向设立基金的船舶主张“船舶优先权”以及扣押、拍卖该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要赔偿的对象是限制性债权人。既然你基金不带俺们非限制性债权人玩,俺们就只能另起炉灶炒你炖你啦!哥说这话可是有依据的。不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
第八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基于责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赔偿请求,可以对责任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有人问了,伦家是限制性债权,也参与了基金分配,但没搞满足肿么办?哥统一回复:凉拌。再送一句:到此为止,算你倒霉!还得提醒一句,带有“船舶优先权”的限制性债权是可以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但在分配的过程中就不存在“优先”的问题了。另外,能主张“船舶优先权”是好事,但你的“船舶优先权”是不是有效的优先权,还得由海事法院说了算。这就是确权诉讼!海事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判决裁定一律不准上诉,想想都过瘾呐!时间关系就不啰嗦了,哪天哥有兴致了,再去扯一扯“海事确权诉讼”的犊子,丫等着瞧吧!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任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员,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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