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解读
发表于 2016-09-21 17:53
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3号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自该规定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内河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海事行政处罚的实践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该规定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陆续修订或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员条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新增或调整了一些涉及海事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另外,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国务院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为了落实相关改革要求,有必要对《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的基本思路
(一)适应海事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形势,对2014年底前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适宜性。
(二)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性。《规定》援引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对《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避免出现冲突和法律竞合。同时,上位法已有明确的罚则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维持《规定》整体体例与结构不变的基础上,删除其他现行有效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避免多个规章就同一违法行为都作出相同的重复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是处罚权限设置、调查取证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程序部份
由于内河海上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不存在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只是对法律适用部份进行了调整,并实现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章节的一致性。
(二)具体罚则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共三章四十五条,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1、具体罚则的章节摆布按照违法行为种类划定,并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章节划分基本保持一致。
2、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截至2014年底已经取消和下放或者即将取消和下放的许可涉及的处罚条款,都进行了删除或修订。一方面,删除涉及已经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3、删除或修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中已有的条款
原《规定》尽可能将所有涉及海事行政处罚的条款纳入,其中部分条款直接援引了其它法律法规的条款。此次修订在不改变整体篇章结构的前提下,删除或修订了此类条款。
4、修订了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条款
《规定》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规定》中存在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情况,此次修订也对此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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