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四)
发表于 2016-09-18 15:20
船上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
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有可能缺氧(或含有易燃、有毒气体或蒸汽。这种不安全气体也可能出现在以前是安全的处所。不安全的气体也可能在靠近已知是危险处所的处所中存在。所以在进入船上封闭处所时应该按步骤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一、危险评估
为确保安全,合格人员应在考虑到船舱先前载运的货物、处所的通风、处所的涂层和其他有关因素的情况下,首先对将要进入的处所的潜在危险作出初步评估。合格人员的初步评估应确定存在缺氧、易燃或有毒空气的可能性。
如果初步评估指出了对健康或生命具有最低危险或在处所工作期间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性,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对健康或生命具有危险,若要进入该处所,还应采取额外防护措施。
二、进入许可
未经船长或指定负责人许可或未采取为具体船舶规定的适当安全措施,不得打开或进入封闭处所。进入封闭处所应有计划,并建议采用进入许可制度,其中可能包括使用核对清单。进入封闭处所许可证,应由船长或指定负责人发放,并在进入之前由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填写。
三、空气测试
应由经专门训练使用该仪器的人员使用标有准确刻度的仪器对处所的空气进行适当的测试。制造厂家的使用说明应得到严格遵守。空气测试应在人员进入处所之前进行,并在人员进入后按固定的时间间隔继续直至所有工作完成。应在不同层面上对处所进行测试,从而得到处所中空气的有代表性的抽样。
空气质量要求
①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一般氧气含量表显示氧气占21%的体积。
②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③如初步评估已确定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的可能性,敏感度恰当的易燃气体指示表的读数不超过可燃下限的1%。
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这些条件,应对处所进行补充通风并且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后再对处所进行空气测试。为得到准确的读数,任何气体测试须在停止对封闭处所通风后进行。
通风换气
① 船舶应对装有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货舱及其相关处(如人孔等)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为进舱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
② 因故析停作业、封舱的货舱在重新作业前,必须重新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③ 对有多层货舱的船舶,在进入不同货舱作业时,必须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货舱龙其要充分地通风换气。
④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⑤ 清舱作业前,应通风换气。
⑥ 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
⑦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空气检测
① 检测方法类型:
A. 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和二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测。
B. 实验室检测应采用GB 12301气相色谱分析法进行检测。
② 对于装有原木、粮食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货舱,当工人进舱前和工人在舱内作业期间,应检测舱内空气质量。
③ 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尤其要注意检测舱室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结果未达到标准,严禁人员进舱作业。
④ 检测人员应尽量采用不下舱的检测方法,当必须进舱或进入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
⑤ 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船舱结构、货物装载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布点。
只有按照以上安全技术要求,即经过严格的危险评估、建立了进入许可制度以及空气测试合格以后,有关作业人员才能进入封闭处所作业,但是还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四、一般安全防护措施
① 港航单位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仪器要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② 作业单位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空气呼吸器、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
③ 进入舱室的检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
五、进入封闭处所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① 进入舱室作业或检测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② 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
③ 货舱内作业应严格遵守卸货程序规定。对必须定位分层拆卸作业的,要采取阶梯式拆卸方法,并检测每层每处作业点的氧气浓度。
④ 作业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场所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必须重新领取使用。
⑤ 当处所内有人和在暂时休息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在休息结束再次进入之前,应对处所内再次进行测试。万一通风系统失灵,处所内所有人员应立即离开。
⑥ 万一出现紧急情况,在救助人员尚未到达和尚未对情况作出评估确保进入处所进行救助作业的人员的安全之前,照应的船员无论如何都不得进入处所内。
⑦ 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
六、发生事故的应急防护措施
① 当发现舱内有异常情况或有缺氧危险可能性(如发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晕倒、坠落等)或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应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在安全处清点人数并迅速向有关机关报告。
② 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港、船双方应积极营救遇险人员,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在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并尽快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抢救和治疗。
③进舱抢救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救生用具,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下舱救人。
④ 舱内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应封锁通道,在危险解除前非抢救人员以及未配备安全救护器的救护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七、如果已知或怀疑处所内空气危险时进入处所的额外防护措施
① 如果怀疑或知道封闭处所内的空气危险,只有在别无其他可行的选择时才能进入处所。只有在进行进一步测试、绝对必要的操作、出于船上人员安全或船舶本身安全时,才应进入处所。进入处所人员的数量应为完成工作要求的最低数。
② 应携带合适的呼吸器,例如空气管或自给式呼吸器,而且只有在使用呼吸器方面经过训练的人员才准许进入封闭处所。由于空气过滤呼吸器不能提供封闭处所以外的清洁空气,因此不应使用这种呼吸器。
③ 应系配救助安全带,且除非不可行,还应使用救生索。
④ 应穿着适当的防护服,特别是在存在有毒物质或化学品可能接触进入人员皮肤或眼睛的危险的情况下。
进入封闭处所,除了以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防护措施要严格遵守外,还要对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预防缺氧窒息事故的技术培训。
八、作业人员的教育一般作业人员的教育内容
① 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②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知识。
③ 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知识。
作业负责人的培训内容
①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② 缺氧窒息事故发生的原因,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方法和措施。
③ 事故现场应急抢救措施及人工心肺复苏技术。
④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技术。
⑤ 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氧气、二氧化碳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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