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记录簿要来了!
发表于 2019-06-03 17:37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4届会议于本月13-17日召开,通过了MARPOL附则I、II、V、VI和NOX技术规则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修正案,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一、电子记录簿的注意事项:
在上述MARPOL附则修正案生效后,如船舶采用了电子记录簿替代纸质记录,相关建议如下:
1.电子记录簿应和MARPOL相应附则规定的格式一致,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2.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MARPOL电子记录簿声明》,声明格式如下:
3.除按MARPOL相应附则的要求做好记录外,还应进行电子签名。下为油类记录簿电子记录范例,由利比里亚提供,供参考。如需修改已记录的条目,建议记录修改原因和修改人,并由船长认证,且原始记录应保留且可见;
4.按MAPOL相应附则要求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5.确保记录的备份和系统故障时数据的恢复,并能自动备份系统的数据到线下存储;
6.如遇MARPOL附则修正,在修正案生效前及时更新系统,使记录格式与MARPOL相关修正案一致;
7.在MARPOL上述修正案生效前,如船舶已经使用电子记录簿,还应同时使用纸质记录簿。
二、背景
本部分介绍一下电子记录簿的由来。
1. 2013年5月,MEPC 65次会议
会议考虑了澳大利亚和马绍尔群岛提交的建议使用电子系统记录垃圾记录簿条目以替代纸质文本记录的提案,成立了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electronic record books)的通讯组,由澳大利亚、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加拿大、丹麦、新加坡、西班牙、日本、英国、美国等13个国家代表组成,澳大利亚任协调人。MEPC要求通讯组起草《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的指南》(Guidance for the use of electronic record books under MARPOL)。
2. 2014年3月,MEPC 66次会议
会议考虑了通讯组提交的的报告(MEPC 66/7)和《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的指南》。因该报告和指南获得普遍性支持,会议调整了通讯组成员,增加了俄罗斯、芬兰、德国、印度、荷兰五个国家。会议要求通讯组最终确定该指南的草案。
3. 2016年4月,MEPC 69次会议
因时间所限,MEPC 68次会议将使用电子记录簿的议程延迟至MEPC 69次会议考虑。MEPC 69次会议考虑了通讯组提交的指南草案,同意将该事项移交PPR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Response--——污染预防及响应分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要求PPR分委会考虑MARPOL公约中的相关记录簿格式能否以电子格式实现、实现程度和可行性。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会议还要求PP4 4次会议将电子记录簿的适用范围从MARPOL附则I、II、V、VI扩展到NOx技术规则,同时修订MARPOL相应附则,使未来使用电子记录簿的决议生效。
4. 2017年1月,PPR 4次会议
会议考虑了MEPC 69次会议的要求,因条件和时间所限,向MEPC申请将相关目标延期至2019年。
5. 2018年2月,PPR 5次会议
会议完成了《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的导则》(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lectronic record books under MARPOL)、MARPOL和NOx技术规则修正案草案以及相应统一解释的终稿,提交MEPC 73次会议考虑,MEPC 74次会议认可。美国代表建议将指南草案制定为强制性规则,理由是确保电子记录簿和纸质记录簿相同的安全和保安水准,但未获通过。
6. 2018年10月,MEPC 73次会议
会议考虑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提出的电子记录簿应根据IEC 60092、IEC 60533和IEC 60945进行认可的建议,原则上通过了电子记录簿和MAPROL公约和NOx技术规则修正案的提案,但将相关事项延期至MEPC 74次会议考虑和通过。
7. 2019年5月,MEPC 74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与电子记录簿有关的MARPOL附则I,II、V和VI以及NOx技术规则修正案草案,并以MEPC决议(决议号分别为MEPC.312(74)、MEPC.314(74)和MEPC.315(74))通过。上述修正案将于2020年4月1日视为接受,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同时,以MEPC.318(74)决议通过《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的导则》。
三、《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的导则》
小编根据MEPC 74的最新决定,对《根据MARPOL使用电子记录簿的导则》部分内容进行了翻译整理。因水平有限,如有疏漏和错误,请以IMO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1. 定义
电子记录簿:系指按照MARPOL附则和NOx技术规则的要求,用于电子记录排放、转移和其他操作条目的设备和系统。
2. 适用范围
导则仅适用于MAPROL附则和NOx技术规则涉及的相关记录:
• 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
• 货物记录簿;
• 垃圾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
•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船用柴油机排放等级和启动/停止状态的记录;
• 燃油转换记录;
• 发动机参数记录簿。
3. 电子记录簿系统性能规定
3.1 电子记录簿需满足MARPOL的相关规定
•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任何电子记录簿的使用和输出呈现需满足MARPOL的相关要求;
• MARPOL规定了记录特定情况的信息范围,经批准的系统应仅允许保存完整的条目以供船长验证。 例如,对于垃圾排放,如果没有排放的纬度和经度,则不能保存。在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允许手动输入并记录数据源的更改。系统应自动记录任何篡改或伪造任何数据的企图;
• 为帮助一致记录数据,如日期和位置等,系统应能显示输入字段,并与IMO和其他船载系统要求的其他电子报告尽可能一致。 电子记录簿应以MARPOL相关附则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以帮助从硬拷贝记录簿顺利过渡到电子记录簿;
• 为了符合MARPOL的要求,电子记录簿应能够保存MARPOL附则规定的最短期限内的所有记录。
3.2 电子记录簿的更新
电子记录簿应根据MARPOL附则的修订而更新,此更新不能导致原有数据的丢失,或是让数据变得不可读。电子记录簿的更新应在MARPOL新修正案生效前完成。
3.3 电子记录簿的存储和数据记录
• 建立与纸质版记录簿同样的置信度。保证数据的备份和系统故障时数据的恢复,同时确保系统的供电,这些都将便利港口国监督检查。
• 电子记录簿应该能够自动备份系统的数据到线下存储。
• 存储在线下空间的记录数据应该:1.使用加密,不可能有非授权的访问,当数据存为只读时,则不能对记录做任何修订(除非一定等级授权的用户申请);2.存储格式应能转存到其他存储位置;3.确保记录的持久性和完整性;4.格式可以输出和打印。
• 离线记录应是主管机关认同的格式,且应该由船长电子签字。电子签字需要出现在离线记录上,包括职务、签字人名、以及签字的日期和时间。建议使用PDF格式。
4.声明
任何满足上述标准的电子系统需要由主管机关提供书面的确认,并保存在船以供检验或检查。
5. 检查与实施
5.1 检查
电子记录簿应该满足:
• 公司验证/审核要求(例如与船舶安全管理系统整合);
• 船旗国检验要求;
• 满足MARPOL附则的控制要求;
• 经修订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的要求;
• 支持MARPOL公约第6条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执行公约。
使用电子记录簿,按照MARPOL的要求,不会以任何方式解除船东在检查中正确维护和记录的现有责任。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期间,船舶不能够提供电子记录簿或主管机关声明,PSCO应验证记录副本或纸质记录簿。
5.2 检查期间的设备要求
由于电子记录簿是使用船上设备来呈现的,因此在检查期间,PSCO无需携带额外的设备。如果船上的设备不可用,PSCO可以携带额外的设备以协助验证。
5.3 其他
当调查MARPOL非法排放时,电子记录簿应该允许查看具体的条目、相关页面或在调查中打印整个电子记录簿,每页打印的文本需要有船长签字表明是“真实副本“。每页打印的文本应该提供以下具体信息:
• 填写记录人员的称谓和全名(唯一的用户名和/或电子记录簿ID);
• 任何对条目的修改;
• 打印的日期和时间;
• 制作真实文本的电子记录簿名字和版本号;
• 页面编号和页面数量以保证报告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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