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9-04-12 1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
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正在全面实施,各地方商船、渔船检验机构改革也已经陆续展开。为持续做好船舶检验工作,保持改革期间工作平稳有序,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改革期间船舶检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履行船舶检验工作职责
船舶检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船舶及水上设施等实施的强制性检验行为,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航运经济和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改革期间,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船舶检验工作的基本定位,持续履行船舶技术监督职责,有效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为航运业发展和渔业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二、把握船舶检验工作原则
船舶检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船舶检验工作。依照船舶检验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资质许可、业务核定、授权等分类管理的方式。改革过程中,各单位应充分考虑上述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原则,构建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开展船舶检验工作
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船舶检验职责,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按照商船、渔船检验技术法规、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改革期间,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要着重加强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认真开展船厂评估和开工前检查,强化检验过程控制,确保建造检验质量。要敦促船舶设计、修造和运营企业落实各方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船舶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检查制度。
四、做好船舶检验服务工作
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海事政务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申请和受理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热点问题。涉及机构职责调整、人员转隶的,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前,要继续履行好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敷衍、拖延船舶检验工作。
在新的规定出台前,对渔船及其船用设备检测检修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目录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3号)所列相关文件执行。
五、加强船检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
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改革实际情况,及时对船检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适应性评估和调整。对于确实不具备有效运行条件的,可暂停运行,但应当建立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及时调整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改革期间,各单位要加强船舶检验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涉及档案移交的,要按照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档案遗失或损毁。
六、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管理
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积极推进商船、渔船检验在机构、人员、制度、监管等方面的有机融合。改革期间,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原核定的资质、业务范围可维持不变。改革调整到位后,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申请资质许可或业务范围核定。
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检验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针对部分省份渔船检验职责划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人员未转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统一开展师资培训和适任资格核准工作。
各单位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判本地区船舶检验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执行相关管理要求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10-652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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