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上航行请勿关闭AIS
发表于 2019-04-08 17:33
2019年3月7日1830时,珠海VTS值班人员发现高栏港电厂码头前沿有一较强雷达回波,无AIS信号,影响船舶通航安全,值班人员立即联系过往船舶核实其船名,并对其进行呼叫,该船无人回应。随后立即通知港口海事处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处。
经查,该船为"金开达XXX”,于2019年2月13日到达珠海高栏电厂码头,随后在码头等候进行清淤作业。期间不按照规定保持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事执法人员对责任船员予以违法记2分的处理。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决定给予责任船员梁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开启AIS VS 关闭AIS
开启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受外界自然因素干扰少,它在船舶导航、避碰、船舶通信、船岸通信、海上搜救、海事调查等方面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船舶无需VHF通话便可自动获得来往船舶的各类动态静态信息。 这样可在最大程度上防止船舶碰撞和各类海难事故的发生。
关闭
船舶在VTS区域内关闭AIS将严重影响船舶通航安全,使过往船舶在协调会遇时无法及时获取船名、船舶动态信息等,容易造成危险局面。同时船舶关闭AIS将对VTS的信息收集与信息评估、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协作服务及支持联合行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船舶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第二款第(十二)项: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遵守以上等相关规章制度,将依法作出处罚。
珠海交管中心提醒,海上航行,一定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持AIS正常开启,保障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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