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兴早了,船民证取消了,但针对民营航运企业歧视性条款却还在!!!
发表于 2019-04-02 16:42
2019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再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不得实施变相许可,确保让群众切实享受到简化办事程序、减轻负担的改革红利。
《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
《通知》还要求,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海警、边检、海洋渔业、海事、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联合会商、情报共享、情况互通等协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出海船舶、人员及境外船舶停靠、人员上下等情况,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出海船舶、境外船舶等实施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在港境外船舶有治安管理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时间通报有权管辖部门。
几点看法
一、不得实施变相许可。严格备案管理,是否属于变相许可?民营航运企业的船舶、船员信息,完全可以通过与海事部门实现船舶、船员数据共享及时准确掌握。船舶进出港签证已经改为报告制了。不同部门重复备案、重复报告,
二、国有航运企业除外。说明这一对于民营航运企业明显歧视的条款,依然保留。这是与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精神是相违背的。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要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通知》要求,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
很明显,这个《通知》没有按要求来做。国家有要求,反复强调,各项政策对国企和民企要“一视同仁”。国有航运企业、民营航运企业,在船舶治安管理等方面,应当一视同仁才对。建议修改或删除《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国有航运企业、民营航运企业所属的运输船舶及船员,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三、对于海上涉船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遗忘了针对船舶的***、抢劫等海盗行为。
近期,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多起境外船舶燃油、船员物品等被偷盗事件,是屡见不鲜了。这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国航运形象、大国形象。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foxmail.com
>>>>>>>>>>>>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