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 2019-03-26 1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员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于4月22 日前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在我局官网(www.msa.gov.cn)-信息公开、船员管理栏目自行下载。
联系人:李跃全,联系电话:010-65292498,传真:010-65293482,邮箱:cygl@ma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办法》颁布于1989年,近年来,随着《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海员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理条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同时,也需要通过修订规章进一步做好简政便民,适应时代变化和管理需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海员个人的申办主体地位,同时允许船员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但考虑到海事管理机构对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海员证一直以来都是实施单位申办,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二)简化海员证申办条件和申办材料。将申办条件与《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相衔接,根据申办条件简化了申办材料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海员证换发、补发、重新签发的情形与要求。
(三)补充了在港澳台航线和通航的国际河流段航行船舶的船员办理海员证的规定,并对其使用范围作了明确。
(四)调整海员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一是明确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签发海员证。二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已不再办理海员证的延期和补发,因此删除了相关海员证境外延期、补发的规定,并依据《护照法》规定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况下,可按规定申请旅行证,以更好保障船员权益。三是删除了海员证使用管理中与单位绑定的内容。四是明确了持海员证出境入境要履行规定的查验手续,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入境过境要求,并享有有关权利和通行便利。五是明确了海员证签发机关应当注销海员证的情形。
(五)删除了“申请办理海员证应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的规定,以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要求,切实减轻船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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