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我患病遣返,船公司:他装病回家...这场乌龙劳动纠纷带给了我们什么?...
发表于 2019-03-25 18:16
最近,一起海员工会成功“话解”海员劳动纠纷的案例在业界引发关注,有关海员遣返的相关规定和权益保护也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事件回放
今年1月29日,来自辽宁本溪的船员翟兴旺来到山东省海员工会海员维权接待处反映:20多天前,他随船去荷兰鹿特丹港装货,期间他因失眠甚至影响到正常工作,于是船长安排他中途下船就医。
诊断发现,翟兴旺患有严重失眠症。当地医生口头建议他回国治疗,但忘记在给翟兴旺的医学报告上注明其已不适航。
对此,青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认定翟兴旺的下船行为属于自行离船,坚持按照上船合同中关于工资和遣返费的条款,从工资中扣除遣送他回国的费用。
翟兴旺多次与船公司交涉未果后,在其他船员建议下,向山东省海员工会寻求援助。
山东省海员工会工作人员接到寻求援助请求后,一边联系他在家乡就医的医院了解患情,一边联系船公司了解情况。
然而得到船公司人事部经理方面的反馈是:翟兴旺装病,想回家过年。并指出他不履行上船合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此,山东省海员工会工作人员拿出医院的医学报告和医疗鉴定报告,并向船公司人事部经理解释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海员有权得到遣返的情形和条件,除非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否则禁止船东要求海员预付遣返费用或从海员工资中扣除。
翟兴旺属于因患病、受伤或其他健康问题需要遣返的情形,显然船公司不应从其未结算的工资中扣除遣返费用。经海员工会工作人员与船公司人事部经理几次入情入理的沟通后,2月20日,船公司发给翟兴旺全额工资3721美元,并且承诺报销后期治疗费用。
虽然这起事件经过山东省海员工会的协调,最终成功“话解”,但鉴于涉及海员遣返的纠纷案件不时发生,海事服务网想再次提醒船员了解和注意船员遣返有关规定,以更好依***。
关于遣返情形
情形一:船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
情形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
情形三:船舶灭失;
情形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
情形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情形六:船员连续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12个月。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第49条要求:船员配偶、子女、父母死亡或病危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应当遣返的情况,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也应当同意。
第51条要求:船东对于新招募的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其不称职,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其遣返或与船员协商降职使用。如果遣返,遣返费用由船东支付。
船东与船员签订上船协议时应当约定船员提出遣返的合理时间,船员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遣返要求,以便船东安排遣返。
关于遣返目的地
对于满足遣返条件的船员,船东应当及时做出安排,并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使船员抵达遣返目的地。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1、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3、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关于遣返费用
除非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出现严重违反海事管理规定的情况,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东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以内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船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
关于遣返权益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规定的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可以船舶优先权担保。
关于法律责任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罚款。
(海事服务网CNSS根据工人日报、中国海事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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