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船舶碰撞官司的正确姿势(财产赔偿篇)
发表于 2016-09-02 16:04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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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船舶碰撞官司的目的是什么?回答“为了钱”的哥们儿别不好意思,谈钱不伤感情,也不可耻,可耻的是为了钱而不择手段,为了钱而泯灭人性。打船舶碰撞官司,无论是沉了船、损了货还是死了人,最后都绕不开一个“钱”字。官司打赢了,财产受损的当事人,可以用钱去买新船、补新货,把损害填平;身体致残的当事人,可以用钱来安排好今后的人生;对于死亡船员的家属来说,钱虽然不能让死去亲人活过来,但可以减少因死亡事件给家庭经济带来的震荡,同时起到了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有些时候,钱比人要靠得住得多!
我写船舶碰撞判决时,最不喜欢的就是损害赔偿这一段,因为哥最讨厌的就是算帐。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赔偿的项目的确是不少,没点耐心还真干不了这活,建议律师兄弟们接到这种案子后,找个女律师合作合作,听说女人对算帐有天性,但女汉子就算了。
好,下面开始上课。首先声明一点,今天只讲船舶碰撞当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我们将另行专篇讲授。
一、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 “基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今年已经超过20岁了。这个司法解释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我国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计算财产损失的基本法。作为一份法律文件,20年的时间不算长(不能和英国《权利大宪章》比),但综观我国立法的现况,一部司法解释用了20年居然还常用常新,实在是太奇怪了。这个95版《规定》篇幅不长,但都是干货,内容几乎包涵了船舶碰撞财产赔偿所能涉及的一切,可谓“一本在手,索赔不愁”,不是一般的大神儿所能为也。建议新入行或刚好准备打船舶碰撞官司的好好看看,记住一句话:不管是内河碰撞还是海上碰撞,损失计算的项目及方法都按这个《规定》的规定办。
二、船舶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
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之后,能要求赔偿的所有的财产损失项目和损失金额。这些损失大致上可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1、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就是因发生碰撞事故而造成的看得见、算得出的财产损失,具体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上财产的损失、给第三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等。
2、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可以理解为可得利益的损失,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船没被撞的话,肯定能赚得到的那一部分财产损失。比如船的租金、船期损失(一天能赚多少钱)等。
三、船舶全损的问题
所谓船舶全损,意思就是一条船整个全玩完了。这种情形可能是船完全被撞报废,除了能卖点废钢,没啥其他经济价值了,保险法上叫实际全损;还有一种情况叫推定全损,比如说船沉到海底或沉的太深,目前在没有外星人帮助的情况下估计捞不起来,或即便能捞得起来,打捞费比船还贵。除非小时候脑袋被门板夹了或被驴踢过,否则没人会干这赔本的买卖。
船舶既然已经全损了,那当然就要赔船。赔船是不是就是买条一模一样的新船给你?---哥只能说你的愿望是美好滴!关于你的这个问题,《规定》是这样说的: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赔你新船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赔个和沉船差不多的船给你。至于差不是是差多少,这得由鉴定机构里的验船师、会计啥的给你算。所以,我劝想借这个机会讹人的哥们儿,还是算了吧。
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不光是赔个船的问题,船上的东西也得赔,这些东西包括船上的属具、工具、物品等。比如说船上还有二吨柴油、三个发电机、四捆帆布、家电私品等,以及渔船上那些带钩儿的、带刺儿的、拐子流星等十八般渔具。你申请鉴定的时候可以提醒一下鉴定师,让他把这些个东西都给你做到鉴定书里面去,你提交物品发票或购物证明就行。另外,船员工资、遣返费也可以一并列到鉴定书里面去,别不好意思提,你出了钱,鉴定机构就得为你服务,更为重要原因是,这些损失都是你可以要求的。
四、船舶直接损失的赔偿项目
船被撞了之后,如果不构成全损,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尽快到船厂修理费。如果船被撞得不能自已走了,还要请人来拖航,这又产生了拖航费。船舶修理的原则是就近原则,不能说你在大连撞的船,非得拖回你老家重庆去修。如果船沉了,还会产生打捞费、沉船勘查费、设置沉船标志等费用。另外,本航次的租金或运费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
修理费问题的处理是海事法官头疼的问题,疼就疼在证明修理费的证据上。按照理想的状态,证明一艘船舶的修理费用的应该是由以下证据构成的证据链:1、受损船舶的勘验报告(证明船舶受损的事实和受损程度);2、船舶修理的评估报告(预算);3、修船合同(含船厂修船资质);4、修船原料购买发票或船厂领料单(证明修船实际发生);5、工程完工报告(决算);6、修理费支付凭证;7、船舶修理费发票。有一种可能---船东没钱修不起船,就等着打赢官司以后拿到钱再去修。这个可以有!但受损船舶的勘验报告和修理费评估鉴定的东西总得给我吧。现实的情况是---原告拿着一张修理费发票就来了,其他什么都木有,天晓得发票上的单位是不是在传说里待着?像这样的情况,你让海事法官咋整?如果不判,碰撞的客观事实和损失就摆在那里;如果判了,证据的审查责任是不是就得由本官来承担?对于这种情况,搞海事审判的估计都遇见过,判法也不尽相同。如果小伙伴们以律师身份代理索赔一方的话,我建议你准备以下证据:1、要有修船合同和船厂资质材料;2、要有正规发票;3、修理费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汇款单据,实在没有的话让船厂开盖章收据)。这些是最低的要求,不能再低了!
五、船上货物损失的问题
船上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注意一点:这里所说的实际价值是指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如果说船上的货物没有灭失,只是损坏了,那就赔修理费,不能修理的,评估一下,再扣除残值,就是应该赔偿的钱数了。
还有一种损失是货物并没受损,但因为船舶碰撞把时间耽误了,这批货被拒收的损失。好像有点不好理解?打个比方---你订的门对子到正月十五才送来,你说你还要不要?明白了吧。这一类的损失,就按照“货物价值+利润”来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六、生活用品和个人物品的损失
船员这个职业是相当得辛苦,一出海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吃喝拉撒不离船,海景房都快住吐了。内河里的也不轻松,有不少小船都是以船为家,直接把孩子生船上的都有(去问问你身边叫涛叫波的都是在哪儿生滴,呵)。既然是以船为家,家里应该有的船上也应该有,所以,在计算损失的时候海事法官会考虑这部分损失,只要你别忘就成。关于个人物品,又可分为必需品和贵重物品。必需品是生活所必然需要的,比方说衣服啥滴。关于个人的必需品一般判得金额不高,也就是千而八百的意思意思;钱、手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是一盖不认。你就是真有20个LV包泡水里了,也只能干看着。记得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开庭时说自己有几条多粗多粗的金项链和船一起沉了,要求索赔并提供了发票,没得到支持。后来,海事局的一兄弟告诉我,他船被捞起来以后还找到了那几条粗链子,据站在旁边看热闹的他说---那几条金链子真的很粗很粗。
七、船期损失
关于船期损失,即船舶的可得利益损失, 我首先要说的是,我从没支持过船期损失。为什么不支持?原因就出在证据上。根据《规定》,船期损失的计算是以船舶碰撞的时间为节点,把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来计算;没有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按照《规定》所规定的船期损失时间,船舶全损的,最长支持2个月;船舶修理的,按合理时间计算。这话说的有点意思,啥叫合理时间尼?不过在实务中,海事法官们在自由裁量中一般掌握的时间也不会太长,30天就差不多了,要是参加造船比赛,这时间都够打条新船了。
时间的问题还好说,但平均净盈利的问题就复杂了一些。当事人来要求船期损失的大致上分两拨:一拨是直接拿着一堆运单、合同和自己认真记的日记过来的,没委托具有算帐功能的司法鉴定机构去算。像这一类的,直接不予考虑(法官哪有那闲功夫给你去算呀,也没这义务);还有一种是委托了鉴定机构并且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形式上中规中矩挑不出来毛病。但问题就出在鉴定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书上。虽然鉴定书算出来的平均净盈利的数额很对,但鉴定所依据的证明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我的观点是:碰撞前后航次的盈利数据应当是以签证单(证明船舶在跑)、运单(证明船舶带的有货)、运输合同(用来计算收入)、船上的工资、燃油、税费等证明(用来计算支出),以这些证明材料为基础计算得出平均净盈利才靠谱。但往往鉴定机构所依据的多是船舶挂靠公司出具的船舶盈利证明,这个证明显得是不靠谱的。
最后,再次提醒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哥以前写过两篇文章专门说这个事儿(戳带下划线蓝字直接看),《扯一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犊子》 和《再扯一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犊子》就发在咱们的“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上,建议童鞋们看一看。一名真正的海事律师,不用我提醒,接到船舶碰撞官司的第一反应一定是先看这条船存不存在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如果你看了诉讼材料后掐指一算,想到了“卧槽”这个词(损失很大),那你就别再XXOO地细算了,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拿出责任限制的抗辩意见才是正途。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海狮”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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