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荣:加快船员劳动关系专属立法
发表于 2019-03-11 15:41
关键词:立法
上海代表团 许立荣代表关于加快船员立法支持航运强国建设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2018年11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船员在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推进“一带一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2018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巴拿马访问时,与中远海运“玫瑰轮”船长通话,慰问了全体船员,并勉励广大船员为促进国家航运事业和全球贸易繁荣做出更大贡献,充分体现了习总书记对船员人才队伍的深切关怀。加快推进船员立法,是培养满足国家战略需要的船员队伍,促进船员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推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对船员队伍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的。船员作为海运业的直接从业者,肩负着保障海上运输、促进贸易繁荣的神圣职责。目前,我国有注册船员148万人,船员资源后继乏人,难以满足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战略新的要求,是航运强国建设未来发展的瓶颈。
1.船员队伍发展现状与航运强国建设需求不相适应
在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战略指导下,我国航运业加快改革步伐,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海运船队规模已稳居世界前三,行业引领力和话语权日益提升。然而,与之相应的船员队伍却呈现不可持续发展态势。一方面,从年龄结构来看,近三年我国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海员中,20-30岁区间的比例由50%下滑到43%;30-40岁区间的比例由26%增加到31%;40-50岁区间的比例由16%上升到18%,50-60岁区间的比例由6%上升到7%;从职务结构来看,三副、三管轮等年轻高级船员数量近三年降幅较大,其中三副降幅达29.3%,三管轮降幅达31.3%;另一方面,中国远洋海运抽样分析结果显示,应届毕业生一年以内流失率高达30%,5年则高达65%,同时,近年我国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呈现断崖式下跌,由2011年的4.39万人急剧下降到目前1.38万人,降幅高达68%。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船员收入越来越不具有竞争力、影响家庭生活、职业艰苦危险等,使年轻人从事航海职业的意愿越来越弱。航海人才专业性强,按最快晋升速度,高校毕业生做到船长也需要9年左右,行业平均则需要11-12年。专业性决定了船员培养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如果无法补充新生力量,一旦人才结构老化甚至断档,将持续影响航运强国建设进程。
2.我国船员立法与高度开放的航运市场格局不相适应
为建设一支满足国家战略需要的船员队伍,迫切需要我们从国家长远发展和战略高度出发,做好船员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管理配套。我国是注册海员人数世界第一、劳务派遣海员人数世界第二的海员大国,但到目前为止,在国际海事组织现任10个A类理事国中,只有我国和俄罗斯未对船员劳动专门立法。水上运输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国际海运领域即率先对外资开放,经过多年努力,水上运输已成为我国基础产业中开放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但在航运业高度国际化的同时,我国在船员管理与国际接轨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及船员管理关系的法规数量多而分散,但调整船员劳动关系、保障船员权益的专项法律几乎没有。实践中,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基于我国国情、基于陆岸职业特点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船员劳动关系,无法充分体现船员劳动特点和国际行业惯例;二是主要为行政法规,并非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且侧重于船员的行政管理,无法满足新时代海运强国战略下船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如:2007年出台的《船员条例》体现了部分船员职业保障特点,但在船员劳动管理特殊性方面仍体现的不够充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章对船员群体做出的特殊规定,仅限于解决相关管理要求在船员群体难以实施的问题。航运业是国际化产业,船员的劳动具有国际性特点,随着航运强国建设的不断深化,对船员数量和素质需求也日益增加,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将严重影响航海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最终影响航运产业的发展。鉴于此,我们建议对船员职业加快专门立法进程,解决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行业惯例的对接问题,使广大船员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有法可依,保障航运业和经济发展。
二、加快推进船员立法,为我国船员队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通过立法,更加突出船员人才在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中的战略地位
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船队“硬实力”,也需要高素质船员的“软实力”。我国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2018年对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4.62万亿美元,在2018年全球119亿吨海运贸易总量中,我国海运贸易总量为30.9亿吨,占全球总量的26%,特别是事关国民经济命脉的原油、铁矿石等,更是高度依赖海洋运输。船员是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的重要力量。此外,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海洋执***、国防安全等建立人才“蓄水池”的角度,都应该将船员人才放在海洋强国战略中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立法促使政府、企业和社会形成合力,将其利用好、发展好,为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提供保障。
2.通过立法,加快推动我国航运业和船员队伍建设与国际产业规则接轨
航运业不仅高度依赖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环境,自身也是高度市场化、开放化的行业。国际航运业有着独特的、经过历史积淀的体系化产业规则,只有尊重这些规则,才能顺利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本国航运业话语权和竞争力的提升。与国际产业规则接轨是我国航运业蓬勃发展的宝贵经验:在产业生态上,我国建立了适应国际惯例的包括海事管理、海事法院、海事仲裁、船级社、船东互保协会、船东协会、海员工会等航运产业相关机构的生态系统;在产业规则上,我国出台了《海商法》并批准和实施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形成了适应国际惯例的我国航运产业运作规则。船员作为航运产业的生产力要素,船员劳动管理作为我国航运业与国际接轨的弱项和短板,及时通过立法实现其运作规则与国际接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船员法律体系,既是船员队伍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在新时代下以法治建设推进我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的必然需求。
3.通过立法,持续营造尊崇船员职业的良好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船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航运生产力中最具决定性的力量,其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推动船员立法,有利于提升船员福利和权益保障水平,有利于营造尊崇船员职业的社会氛围,进而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目前,主要航运发达国家在船员单独立法方面都比较完善,如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法国等,还有一些国家则在其他法律中专列海员立法内容,如意大利的航海法,英国的海船法,加拿大的海运法等,提升船员权益保障水平,使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成为各国船员立法的主要趋势。这些国家通过船员立法,不仅为保障船员权益提供了“硬要求”,同时为全社会尊崇船员职业、弘扬航海文化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加快我国船员立法进程,必将有助于我们提升全体公民的航海意识、海洋意识,厚植海洋文化基因,进一步涵养新时代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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