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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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组织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实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以实际行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故意排污行为,坚决纠正防污染设施设备缺陷,提升防治船舶水污染治理水平,促进船舶水污染物合规储存、排放、接收、转移和处置。
二、执法依据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相应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为,在长江、珠江等内河水域以及在沿海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防治水污染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接收行为的合规性。整治活动期间,国际航行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要结合港口国检查开展。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可参照我局发布的危防现场检查示范教程和检查手册。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9年3月15日开始至2019年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2019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各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专项整治活动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对内对外开展动员部署。
(二)自查和监督检查阶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要督促辖区航运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建立缺陷排查治理清单;要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企业和进出港船舶防治水污染管理的集中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
(三)整改阶段(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要督促航运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在自查和监督检查阶段发现的重大缺陷,原则上要在整改阶段完成整改要求,必要时要挂牌督办。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应当认真分析、总结评估专项活动成效、经验和不足,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和计划,并在本阶段结束前将专项活动总结报部海事局。
三、主要任务
(一)督促航运企业落实船舶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组织辖区航运企业开展所属船舶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运维管理及水污染物排污达标情况全面自查;对已配备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可对处理后的水样采样检测以确定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要督促航运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
(二)加强防治船舶水污染监督检查。
一是严查船舶违规排放水污染物。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日常安检等现场执法工作,对到港船舶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维情况,以及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排放与接收情况。各直属海事局要充分利用防污染检查专项经费,选择部分重点船舶抽取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样品送专业机构检测,以确定船舶排放是否达标。
各单位要做好海事船艇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自查整改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严格依法处理防污染设施设备缺陷。各单位对到港船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依法责令整改,发现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开航前无法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跟踪其整改情况。对辖区航运企业自查发现的缺陷,要督促其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销号方式,对整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
(三)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环保不达标船舶档案。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对辖区登记船舶的防污染设施设备开展检验和监督检查,如船舶长期不在本辖区的,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验和监督检查;要建立辖区登记不达标船舶档案,对不能达标的船舶提出限期(最晚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要求。
二是开展港口码头防治船舶污染能力调研。各单位要在摸清进出辖区港口码头船舶和货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评估港口码头是否具备足够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对港口码头不满足相应能力要求的,要通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各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应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积极参与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活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将制度现状、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随总结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扩大专项整治活动社会影响力,提升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环保意识。
(三)强化联防联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发挥信用机制的作用;对故意违法排污的船舶以及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航运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要加强海事系统内部信息通报,实施重点监管;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港航、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组织联合调研,构建安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做好总结提升。各单位要按时上报专项活动总结,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情况、环保不达标的登记船舶情况、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能力情况、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1日前书面报告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联系电话:010-65292582,传真:010-6529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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