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船舶碰撞官司的正确姿势(证据篇)
发表于 2016-08-29 16:46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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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估计学法律的小伙伴听这句话听得都快吐了,但吐归吐,你吐完还是得按这个理儿去办事!当法官的有木有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带着一脸受害人特有的无辜表情,真诚地向你泣告---法官,你必须得相信我!卧槽,我又不是你干爹,凭啥就必须得相信你?要我相信也可以---拿证据来!不过,这话可不能当着别人面讲,说多了备不住就得挨一板砖。我倒不是主张法官个个都高冷范,无论国情如何,有一个常识还是要拎拎清楚---司法的本质是判断,判断的基础是证据。你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让我听你的,这一点臣妾真的做不到!
今天要讲的是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据问题。这个问题属于诉讼法的范筹,此类案件的裁判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说这个之前,哥出个小题你答答:知道中国有几大诉讼法啵?说三个的自觉靠墙根儿站着去。记住,我泱泱大中国有四大诉讼法(刑诉、民诉、行诉、海诉)。咱海诉法虽然没那三个家伙块头大,但级别可都是正国级,谁瞧不起谁呀?
船舶碰撞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局负责处理,其实就是水上的交警。水上交通事故虽然没有陆地上那么多,但处理起来却比陆地上的要困难得多。难就难在证据的收集上!你想想,水上一没刹车印,二没视频头,好多事故都发生在黑窟隆咚的夜里,如果船上没装或没开船舶定位的那个玩意(AIS),恐怕连碰撞地点都难得找。这位说了,沉船的地方不是就碰撞地点吗?呵,我只能说你很傻很天真。不是所有的船舶碰撞都能把船搞沉了,有木有?即便是船沉了,它那么大家伙,哪能像铁蛋子一样扑通就到底了尼?再说水下可是暗潮汹涌,特别是在长江里,船在沉没过程中或沉船以后,水流可能会把船带离碰撞的实际地点,哪怕就移动十几米,也对责任的认定起到相当大的干扰作用。因为,有些水域是分道行驶的,和在马路上开车一样,各行其道,别人车子开到你车道里把你给撞了,肯定是别人的全责,但你车子却被撞到路对面去了,如果没有刹车印、划动痕和视频头,谁知道你原来走的是哪条道?所以说,海事证据的收集那是相当滴困难而又重要!
一、《海事事故调查表》是个啥东东?
《海事事故调查表》是海诉法针对船舶碰撞案件而设立的一个特别制度。亲们是不是一见“特别制度”这几个字心里就有点犯虚有木有?呵,其实也没辣么神秘,说白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就是海事法官让你写一份“事情经过”,就像你上学的时候往女同学文具盒里放蟑螂被老师逮住了一样,只不过那时候你写的“事情经过”除了写怎样放蟑螂,还得加上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犯二,现在写的这个事情经过只写怎样放蟑螂就行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第85条是这么规定滴(不喜欢看法条的头脑灵光的坏学生直接跳读到下一段):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把上面的知识点复习一遍:
1、打船舶碰撞官司要填《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要在起诉或答辩时就要交(实际操作中在完成举证前或同时提交给海事法官就行);
2、开庭之前必须把证据全部归置好提交给法官,特别是被告,你可别等到原告在庭上举证完成了再出示证据,碰上个叫真儿的海事法官可够你喝一壶的(我这个人比较好说话,只要对方律师不反对或者不懂,呵);
3、到海事法院打船舶碰撞官司,你可享受不到海事法官给你送证据复印件的待遇。想要看对方证据可以,你把证据先提交了,并且为防止你耍赖还得逼你交一份《举证完成说明书》。哥可提醒你一句:交《举证完成说明书》你可得慎重点,此书一交,寸草不生,再提交证据可是想都别想了。
二、海事证据保全保么斯(武汉话:什么)?
海事证据保全也是个特别制度(你是不是又哆嗦了一把)。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海事法官到船上执行证据保全,一般就是把一些容易被篡改的证据给复印一下或拍个照,顺便做个调查笔录,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什么的。这些个日志其实就是个大日记本子,内容是相当滴无趣。无非就是几点几分走到哪儿了,轮机上怎么操作的,发生了啥事儿等,但这些大日记本是船上必备的,规定船上的船长、大副、老鬼(轮机长)等都必须如实填写,并且是一会儿一写、一会儿一写。一旦出了事,这玩意儿就成为了重要的证据,所以需要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复印或拍照,让他们来不及改。
海事证据保全一般都是在起诉前申请的比较多,可能做保全的法院和打官司的法院不是一个地方,这是因为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也就是说,船在哪里停着,你就找哪儿的海事法院。以前哥讲过类似的,船在长江里停着的,统统找武汉海事法院,船停海边的,停哪个省就找哪个省,基本上都有。还是那句话,搞不清哪儿哪儿有海事法院的,去问“度娘”。海事法院从接受你的申请书起,48小时内做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另外,证据保全要不要提供担保,各地海事法院做法不太一样,武汉海事法院这边基本没要求。
三、海事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效力咋样?
海事局在接到船舶碰撞事故的报案后,首先会做两项工作:救人和求船。不知道你还能不能回想起《新闻联播》里播过的画面------一架直升飞机在海面上悬停,从飞机上抛下来一根绳子直通那被风浪包围的遇险船只,在机翼和轰响和暴风雨的怒号中,船上的船员被飞机挨个叨走,跟美国大片似的(那画面太美我不敢看)。最后---遇险人员全部获救(要不也上不了《新闻联播》)。
人救起来了,该******,该吃药吃药,但这询问笔录是一定要做的,并且船上的人一个都不能少,重要岗位上的船员可能得做他个三四五六七八份,烦都烦死了。为啥要搞这么细?刚才说过,收集船舶碰撞的证据本身就困难,询问笔录就可能成为海事局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说起海事局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我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以后哥会写一个专篇。现在只简单介绍说一下:他们大致分为国家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长江和沿海基本上都是国家局,其他内水都归地方海事局管。不论是啥海事局,处理完船舶碰撞纠纷后都会出一个书面结果,这个东东可能是海事调查报告书或事故调查结论意见书。有的海事局做的比较规范,既有海事调查报告,又有事故调查结论意见书(对江苏海事局提出口头表扬一次),其中对打官司有用的是“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划分”这两项内容。事故责任划分有三种:1、同等责任;2、主次责任;3、全责。第1、3种好理解不唧唧了,其中主次责任是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中遇到最多的。海事局划责任只划个大概,具体的比例则由海事法官来划。从理论上来讲,海事法官划主责的范围是51%---99%,划次要责任是1%---49%(貌似权力相当滴大呀,不写文章的时候咋没感觉尼),但实际上兄弟们都是以10%为计量单位的(划太细不好算帐,呵),即最大一九、最小四六。
在海事庭待过的法官一般在海事系统里都有几个好***, 这既是工作需要也是人之常情,总体感觉兄弟们相处的都不错。但关系归关系,采不采信海事局的责任认定结论那是另外一回事。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中国海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前,海事法院改海事局的责任认定结论是比较普遍的,这算不算司法监督,哥说不好,但既然联合发文了,咱就得按这个文件搞。该意见的一项重要贡献就是“确定了海事局所作的事故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即: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证据,除非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这个规定可总结为以下三点:
1、海事局所作的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首先推定其正确,海事法院可以做为裁判依据;
2、***海事局结论的证据,其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
3、无法***海事局所作结论的,海事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
关于这个,哥要啰嗦两句:首先,我不谈这个指导意见的效力问题(你想让我得罪最高院我才不上当尼),只谈对指导意见的理解。在一些海事法官和领导海事法官的法官眼里,这个指导意见只有一个意思------责任划分就按海事局的意见搞!这一点以哥是相当地反对。我不否定,绝大部分海事局的报告或结论是没问题的,其专业能力与精神是令人钦佩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有部分结论书搭眼一看就知道是掺杂了不少领导意志,我说这话还真不是盖的。前几年和一海事局的兄弟喝酒,这哥们儿喝大以后向我大倒苦水,问题就出在他在写结论书的时候找不到支持领导意见的法律依据,但还必须得按领导的想法把结论书整利索。不过,没两年就听说那哥们儿的局长就被抓了,No zuo no die,看来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
如果你遇见了你认为不公正的事故结论书,你该怎么办?行政诉讼就别想了,唯一的一条路就是让海事法院不采信,也就是说你要用证据来***海事局的结论!关于如何***海事局的事故结论,哥只说几点程序性的东西你可以试试,但不保证一定管用:
1、重新做一份事故原因的鉴定报告。这份鉴定报告得由具备一定资质(如验船师)的人作出,鉴定机构也要选具备一定的资质,最好是有国家海事局背景的和在最高法院鉴定名录中的鉴定机构;
2、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和海事局依据的材料一致。海事局的材料不般不对律师开放调取,所以想要调资料的必须通过海事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自行申请鉴定。海事法院一般不接受当事人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所以你只能自己申请鉴定,同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4、鉴定人到庭。开庭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让鉴定人到庭,以增强鉴定报告的说服力。
好,今天的课上得差不多的。可能海事局的兄弟看了后面的一段,会觉得有点心塞,你王法官怎么看热闹不怕事儿大呀!呵,其实哥们儿大可不必担心,我一***丝法官影响力实在有限,哥上回改海事局结论的判决不是也让人家给改回来了么!算了不说这个了,你们聊,我到厕所哭会儿。555……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海狮”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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