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船员一审判决获赔11万多元
发表于 2016-08-23 16:36
远洋船员董师傅非常感谢国家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3年前的8月,他随船出海抵达远离祖国万里的斐济海域,不想遭遇意外伤害,大腿根部受伤,所幸得到了中国援外医疗队和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的救治,董师傅生命安全得以保障。
回国之后,董师傅就个人受伤问题向船公司提出索赔,他的索赔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近日,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船公司方面赔偿董师傅各项损失11万多元。
远洋途中遭遇意外伤害获救
董师傅是一艘远洋船的厨师,2013年8月28日中午,这艘远洋船在斐济海域航行,该船一名船员违反规定饮酒,并与斐济船员发生口角,董师傅连忙过去劝阻,但由于这名船员酒后失控,持刀欲伤害斐济船员,被董师傅拦下,在撕扯过程中,将董师傅的左大腿根部要害位置捅伤,立刻血流如注。
事件发生后,由于要救董师傅,远洋船立即改变航向,朝附近的瓦努阿图共和国维拉港驶去。船在航行过程中,通过电话通知了中国驻瓦努阿图医疗队,医疗队得知中国船员为救斐济船员而受伤,非常重视,立即安排医生在港口等候,中水802船刚靠码头,便立即上船对董师傅进行抢救。
由于董师傅伤口较大,又伤及血管,医生立即为董师傅进行了缝合手术。9月1日,董师傅经换药,发现伤口发炎,医疗队又联系了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大型医疗船,并把董师傅送到该船进行了系统治疗,最终董师傅的伤口愈合。
董师傅说,在茫茫大海上,自己受伤严重,离出事海域最近的瓦努阿图共和国医疗条件非常不好,连手术的条件都没有,本来以为自己活不了了,没想到船一靠码头,自己看到的是佩戴中国国徽标志的中国医疗队,感觉自己有希望了。让自己充满信心的是,看到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大型医疗船竟然为我一个普通的中国人也赶来救我,我的眼泪止不住了,深感作为一名中国人的骄傲。
回国后提出索赔
去年3月份,董师傅回国,跟单位交涉,称自己总不能白受罪吧,总得给点补偿吧?单位称,是其他船员将他捅伤的,应当由伤人者赔偿。另外,董师傅的伤情经过鉴定,为轻伤,伤人船员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拒绝赔偿。
董师傅是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派遣到某船公司下属的远洋船工作的,而董师傅的伤系见义勇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无奈之下,董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大连某劳务公司、某船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
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董师傅的委托后,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师傅的伤情进行了再次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一处,伤后休息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日。
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认为,公司仅仅是替董师傅介绍工作,并非实际用人单位,故董师傅不应当起诉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董师傅对该公司的起诉。
船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董师傅的本职工作是厨师,没有维持船上治安的职责,虽然其在阻止其他船员刺伤斐济船员过程中受伤,但不构成工伤。另外,董师傅的伤是轻伤,依照法律规定伤人船员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董师傅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法院判决赔偿11万多元
董师傅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均可以申报工伤。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把董师傅介绍到某船公司的远洋船,属于劳务派遣,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在船上发生突发情况后,董师傅挺身而出,不仅救了斐济船员,也避免了事件进一步升级,保全了单位的利益。所以说,董师傅受伤,完全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师傅在阻止船员打架过程中受伤,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由于船主疏于对公司船员的管理,导致船员持刀伤人,说明雇主没有为船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故董师傅有权选择船主承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应当为董师傅交纳相应的保险,由于该公司没有为董师傅交纳保险,导致董师傅受伤后无法获得理赔,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8月19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船公司赔偿董师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613元,大连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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