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船员服务簿签注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16-06-30 18:27
船员服务簿的签注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另据海事管理机构2013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公告》,删除船员服务簿中“任职表现”栏。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船员服务簿的使用
注意事项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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