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发表于 2016-06-29 22:25
实施机关:XX海事局
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
具备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4.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7.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9.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提交材料: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招聘海 员出境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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