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发表于 2016-06-29 22:24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拟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
具备条件:
1.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提交材料:
1.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的,予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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