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发表于 2016-06-29 22:23
实施机关:XX海事局
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或沿海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至十一条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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