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适任证书签发
发表于 2016-06-29 22:20
实施机关:XX海事局
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2.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3.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4.《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海员体格检查表》;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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