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发表于 2016-06-20 23:18
(一)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如申请材料书写不明,提交不当,将承担立案审查无法通过、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等后果。
(二)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配合鉴定的,依法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应按时参加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将按缺席裁决。
(五)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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