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客船擅自搭客”案件
发表于 2016-06-20 23:15
一、案件情况
海事执法人员于2011年6月27日0627时,在中心河水域巡航时发现:A水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B”轮载货航行时,甲板及船舱有若干人站立,按照该船的吨位,只需配员两人,情况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报告指挥分中心,得到指示后与该船取得联系,安排该船就近停靠待查。
现场调查过程中,船长开始并不承认该船存在擅自搭客的违法行为,并谎称船上都是船员,只是未携带船员职务证书,并以各种原因为由,不提供相关船舶证书。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的教育,最终得以顺利开展检查。
经现场查验与证书核查,该船本航次是由吴泾航至吴淞,船上12人,只有两人是船员,其余确认均为搭乘该船。据船长陈述,平时并没有将搭客作为生意来做,本来是从事油污水接收作业,回程时因为熟人请求帮忙顺路带公司人员回去,不好推辞,才勉强为之。该船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轮存在非客船擅自搭客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开具了《海事行政调查通知书》,并制作了《海事行政调查现场笔录》,同时责令其他非船员立即离船上岸,确保人身安全。
该船长于7月1日前往吴泾海事处接受调查处理。该船在陈述笔录中承认了以上违法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二、责任分析
A水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B”轮在船舶吨位很小的条件下一次搭载10名乘客,虽然被发现后主动纠正了该违法行为,但仍然说明该公司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没有彻底认识,在平时的营运中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未对船舶的营运进行应有的管理,应对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处罚决定经特殊处理审批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船主动纠正错误,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给予船舶经营人A水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由于货船的设计用途与客船不同,无法满足对船舶配员以外的人员的安全及其他要求,擅自搭客潜伏着非常大的危险性,一旦出事,就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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