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不足”案件
发表于 2016-06-20 23:15
一、案件情况
海事执法人员于2011年6月14日1030时在码头查出,A航运有限公司所属“B”轮本航次2011年6月7日从岳阳装黄沙2000吨至上海复兴岛,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船上应配六人,实只配水手两人,缺船长、轮机长、大副、二管轮各一人。
二、责任分析
A航运有限公司所属“B”轮应配六人。但船上却只配了水手两人,缺船长(有证无人)、轮机长、大副、二管轮各一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船舶经营人A航运有限公司 “配员不足”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海事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该轮只配备了水手两人,本航次船长、轮机长、大副、二管轮等高级船员全部缺员,属严重缺员,对该轮依法采取了禁止离港的强制措施,并在处罚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处罚只是手段,纠正违法行为并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运营才是真正的目的。
目前,国内航运经济不景气,在船员工资尤其是高级船员工资水平不断增加的条件下,很多公司及船主片面追求利润,通过少聘甚至不聘高级船员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增加效益。因为对配员不足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在一万以下,而聘用一名高级船员,如船长,一个月工资就要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故高级船员配员不足的现象越来越多。对此类违法行为,海事部门十分注重对当事人的安全教育,通过辖区曾经发生过的因配员不足而导致的船毁人亡的典型事故案例,使当事人充分意识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自觉增加安全意识,确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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