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发表于 2016-06-20 23:11
案情简介
韩某2009年7月从大学毕业,通过市场招聘,被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所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韩某被安排在总经理办公室做秘书工作,由于韩某在工作中有几次发生差错,总经理向其指出,然而韩某不但辩解还与总经理顶撞起来。次日,人事部门突然书面通知韩某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第二天来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韩某感到突然,主动找到人事部门问个究竟,企业凭什么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人事部门表示是总经理的意思,即为韩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韩某在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韩某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陈述,由于无缘无故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的行为系违法解除,既然如此,本人不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另外,是企业不要与我继续履行合同,还应该按照本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由于韩某工作上经常出差错,指出后仍无改进,所以企业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合同,企业没有过错,无需支付赔偿金,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韩某的仲裁请求不同意。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韩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企业单方面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企业系违法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按照本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韩某支付赔偿金。但是,韩某另外还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故对韩某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因违法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对韩某再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是赔偿金,而不是用人单位既要支付赔偿金,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仲裁委员会对韩某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韩某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摘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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