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有限公司招用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任职案件
发表于 2016-06-20 23:10
一、案件情况:
海事执法人员于2011年4月27日在上海吴泾七库附近江面检查发现:A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B”轮于2011年4月25日上午离福建平潭,4月27日1250时停靠上海吴泾上粮七库码头,按照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应配12名船员,其中甲板部:船长、大副和三副各一名,值班水手三名;轮机部:轮机长、二管轮和三管轮各一名,值班机工两名,此外配一名专职或两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实际上该轮本航次由福建平潭至上海船上共计10人,10人均无任何船员职务证书。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调查询问,询问该轮驾驶部和轮机部负责人,两人均称:他们两人以及其他8人均于25日在福建福州被A船务有限公司招录上船工作,现船上10人均没有持有船员职务证书,当天开船离开福州,27日1250时停靠上海吴泾七库后就被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二、责任分析:
A船务有限公司系“B”轮的经营人,该公司在知晓该轮持证的12名船员于4月25日集体辞职后,船公司既没有对船员辞职的情况进行了解,也没有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以及营运引起足够重视,反而以持证船员难招聘,货主要求尽快交货,担心交货超过期限为理由,于4月25日招聘了10名未持有任何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上船工作,且驾驶该轮由福建福州至上海吴泾七库。A船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第九条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任何的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本案经移送局并经局务会议讨论确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A有限公司”“招用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任职”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此类违法行为的船员用人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率,完全忽视安全,对人命安全严重不负责,聘用无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任职,是严重的事故隐患。对该类违法行为需严查严惩。海事部门将继续对船员用人单位进行宣传,以对试图违法的船员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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