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例

船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抑或劳务合同?

管理员 发表于 2016-06-20 23:07

案例(一): 王某自2004年11月26日起在某船务公司经营的“XX16”轮上任大管轮、轮机长,月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王某工作期间,船主陈某确认拖欠王某2008年1月30日之前的工资16930元,经济补偿金4232.50元。但其后并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王某诉至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该船务公司双倍支付工资84000元。因该轮仅配备轮机长和轮机员各1人,致原告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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