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对于船员见习船舶有何规定?
发表于 2016-06-02 17:20
“11规则”附件对船员见习船舶明确了如下规定: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上;
2、三副、三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航区或降一等级;
3、大副、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等级但不能降航区;
4、船长、轮机长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一致;
5、电子电气员的见习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
发表于 2016-06-02 17:20
“11规则”附件对船员见习船舶明确了如下规定: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上;
2、三副、三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航区或降一等级;
3、大副、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等级但不能降航区;
4、船长、轮机长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一致;
5、电子电气员的见习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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