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学习:沙钢船务与海航的最新裁决(一)
发表于 2016-05-25 18:09
职业原因,租船人、纪经人必须学习英国判例,并跟踪最新英国判例,希腊船东这方面就做得非常好,值得中国船东好好学习,发现这个判决很有意思。一天翻译这么多字,头昏眼花,后三分之一是瞎翻的,没耐心了。
1980年年代初期,李总翻译的Lord Denning的《法律的正当程序》(薛船长读后感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27c8e0101cfox.html)是非常贴近国际前沿的。三十几年后,越偏越远。本文的裁决非常令人信服,这样的法官配得上仅次于上帝的人的称呼,别的国家是学不来英美法的原因是由于没有高水平的法官,任何人在这些资深大律师出身的法官面前,任何花样不要玩,看得你透透的。
让我想起郭国汀律师,他翻译的一些书,读起来就轻松多了。***、卢武铉都是海事律师。
本文中涉及的人物,有几个我认识,除贾鸿祥之外,都是音译。由于可怕的海南PSB的存在,不多做评论,仅供学习之用。
对将刑事侦察用于普通商业纠纷表示谴责!强烈呼吁:
善待企业家是一个国家的良心 ------- 落实取保侯审权从企业家开始(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27c8e0102vsat.html)
统一由法官执法是经济走出困境的唯一方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27c8e0102w7rc.html)
高等法院商业法庭
MR JUSTICE KNOWLES法官审理
沙钢船务(清算中)状告与海航集团判决
Holman Fenwick Willan 律师行指派Mr Luke Parsons QC and Ms Caroline Pounds作为原告沙钢船务代理律师, Wikborg Rein 律师行指派Mr Philip Edey QC and Mr Alexander Wright作为被告海航集团律师
2016年1月26、27、28、29 及2月1、2、3、4、5及9日审理
Mr Justice Knowles法官:
介绍
1、2008年大新华航运从沙钢船务租进了一条海岬型散装船DONG –A ASTREA
2、数月前沙钢船务从原船东DONG-A油轮公司租进该轮。当时船处于建造中,将于2010年交船,租期82-86个月。
3、沙钢与大新华合约签于2008年8月6日,同日取得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出具的担保函。大新华与海航处于同一集团,但是大新华是新公司,另一方面海航很著名并是大新华的母公司。
4、大新华不能履约事件中,根本违约且租约在2012年终止,沙钢接受根本违约。沙钢寻求海航根据保函付款,但遭到海航拒绝。现在双方同意根据本次审理裁决,到期数额是68641712美元(4.46亿元人民币)。仅有少量反诉担保款。
5、双方争议非常严重。海航集团方由Mr Philip Edey QC and Mr Alexander Wright律师辩护,租约由贿赂取得并因此无效。贿赂指控基于供词。沙钢方面由Mr Luke Parsons QC and Ms Caroline Pounds辩护,供词基于***,因此法律诉讼上是不允许的。
指控的贿赂
6、沈汶福(Shen Wenfu)沙钢船务的总经理,徐文宏(Xu Wenxhong)也为沙钢服务。
7、徐文宏在大学时认识贾亭生(Jia Tingsheng),贾鸿祥是贾亭生的父亲,是同一个集团大新华和海航,包括大新华自身的总经理或者主席。
8、海航称2008年由徐文宏受沈汶福指使分两次付了30万元人民币给贾亭生,为了让贾亭生说服他父亲贾鸿祥同意该合约。
9、海口是中国海南省的省会。美澜是海南的一个区,2014年2月17日美澜PSB给海航集团回信,包括下述内容:(PSB是Public Security Bureau的缩写,不知是什么组织,本案中显得如此恐怖,不敢乱翻译)
2013年10月,我们侦查贾鸿祥与贾亭生案时,怀疑有犯罪嫌疑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他们承认,并贾亭生供认在2008年的7月与8月,谈租约时(大新华与沙钢),从徐文宏处受了30万元人民币贿赂,根据徐文宏的要求说服他父亲同意该租约。最终贾鸿祥同意了该租约。
在2013年13月,我局对徐文宏展开侦查,并基于非国家公务人员贿赂嫌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他承认他贿赂贾亭生30万元的事实,并供述之所以这样做是受了沈汶福的指使。
2014年2月15日对沈汶福展开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沈汶福供述他让徐文宏贿赂贾亭生与贾鸿祥30万元……
证据审理
10、本案的第一手口供很少,徐文宏、贾亭生、贾鸿祥或沈汶福都未能出庭作证,且PSB官员也未能出庭。
11、沙钢的张捷(Zhang Jie)作证,但他在指控的贿赂时间恰不在沙钢。徐文宏从2014年8月开始的律师郭志来(Guo Zhilain)作证,我下面将提到。吴磊,海航的法务总经理作证,我下面将提到。
12、我受海航邀请以注意针对沙钢的相反推断来源,特别是徐文宏的缺席,并其妻子李薛平也缺席审判。我拒绝这样做,我不同意沙钢会真正获得他们在本案的出席。沙钢船务现在清算,且徐文宏不再受雇于他们。我同样不同意海航声称的他们缺席是由于他们害怕真相。
13、提供的文件相当不完整,真相或许完全不是这回事。某种程度上仅能获得事件的性质。海航说沙钢想揭露并暗示沙钢的证据已被蓄意隐藏或者删除文件,但我同样不同意这是真实情况。
14、文件包括一些PSB的记录,从这些记录包括相关中国刑事法庭的记录。英国向中国寻求帮助的官方信件,及该法庭提供的帮助,聚集于徐文宏,缺乏大量的关于贾亭生(Jia Tingsheng)、沈汶福、贾鸿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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