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未成年船员在船工作的规定
发表于 2016-05-24 17:46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禁止任何16周岁以下的人员受雇、受聘或到船上工作。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海员可安排在船上见习或实习,但禁止聘用未满18周岁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未成年船员的特殊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成年船员的实习和见习工作。
船东仅能安排未成年船员在船上实习或者见习,且实习和见习工作不得危及未成年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东不得安排未成年船员从事以下范围的实习和见习工作:
(1)搬运重物作业;
(2)进人锅炉、液舱和隔离舱;
(3)置身于有害的噪声和振动中;
(4)操作起重机械或其他动力设备或器械,或向操作此类机械的人员发信号;
(5)操作系泊中拖缆或锚泊设备;
(6)索具作业;
(7)恶劣天气中在高处或甲板上工作;
(8)电器设备维护;
(9)接触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诸如危险或有毒物质等有害的物理试剂及受到电离辐射;
(10)清洗厨房机械;
(11)操控小艇;
(12)船上厨师工作。
二、未成年船员的夜间工作。
船东不得安排未成年船员在夜间工作,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符合STCW公约的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
三、未成年船员的工作时间。
船东应当确保未成年船员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时间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且在日间正餐有至少1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由于未成年船员被安排见习和实习的岗位培训的需要不能满足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船长应当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并签名。
四、未成年船员的遣返。
成年船员首次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实习或者见习4个月后,表现出不适应海上生活的,船东应当尽快安排其在合适的港口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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