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发表于 2016-05-13 14:27
江苏舜天(8.630, -0.17, -1.93%)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叶雄宏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厦门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叶雄宏,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251号18栋302房
被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受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二)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叶雄宏在“闽光6”轮工作期间所欠128610.16元的工资债权对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7日,原告叶雄宏入职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光船务”)经营的“闽光6”轮,后闽光船务拖欠其工资,故叶雄宏于2015年8月4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闽光船务支付叶雄宏工资114645.16、赔偿金13965元。
其后经查,上述涉案船舶“闽光6”轮自2014年9月便转让给舜天船舶。原告叶雄宏认为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叶雄宏的上述债权共计128610.16元对该涉案船舶“闽光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2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京银衡中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衡”)、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置业”)、池州市百思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置业”)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2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与南京银衡和凯程置业签署的《买卖合同》于2015年3月15日解除,并判令南京银衡双倍返还公司定金2000万元和预付款4000万元,共计6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占用资金的利息,相关担保方对南京银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n.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20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5月6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各方确认南京银衡应支付货款本金4,561.88万元,该笔款项由南京银衡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分批支付完毕。南京银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所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支付;
2、南京银衡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的,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14万元由南京银衡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
4、百思特置业、苗雪峰对南京银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凯程置业、蒋根春、张微和贾晓君的起诉。2016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2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基本情况
2013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润德船务”)就 6 艘木片船的业务与国外买方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下的《补充协议》(以下将上述《船 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统称为“合同”),公司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作为合同的共同卖方履行合同。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 年6 月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3-038)。
二、合同进展情况
上述6艘木片船中有4艘船已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之间陆续交付,剩余2艘(船体号:MD162和MD163)一直未开工。
MD162和MD163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明德重工已收取船东第一期预付款,两船共计1,388万美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作为共同卖方重新向银行申请开具了MD162和MD163合同项下的第一期预付款保函。
2016年5月9日,公司收到买方发来的取消MD162和MD163合同的通知,由于明德重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合同条款,买方有权取消该两条船的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THE_END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