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取消申请适任证书学历条件后,对航海院校产生怎样的影响
发表于 2015-08-27 00:12
本次修订《04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考虑到我国航海教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本次修订必须予以认真、充分考虑,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航海类学生按中职、高职以上不同层次,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一次性差别对待,以后晋升管理级船员时同等对待。
1. 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培训纲要),将船上实习内容纳入要求。
2、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沿海证书的船员紧缺,是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才可以参加考试。目的是强调船员实操培训及船上培训的重要性;既通过船上实习环节自然淘汰不适应船上生活的学员;节约了院校和主管机关的考试资源;又由于院校要安排学员船上实习,客观上约束了部分院校盲目招生,鼓励了校企合作,实现了订单式培养,会逐渐消除船员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现象,促进学员实习和就业及船员培训的可持续发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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