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2015-08-27 00:02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我局制了《关于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颁布,请各单位积极做好履行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过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关于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实施经 2010 年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间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 Ⅰ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X 号 )( 简称 “11 规则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 [2011 ] XXX 号)(简称 “11 合格证办法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 2012 年 12 月31 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人员申请按照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 “11 规则 ” 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新版适任证书), “11 合格证办法 ” 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条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按照 “04 规则 ”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之前按 “04 规则 ” 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签发符合 STCW78 / 95 公约要求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2012 年 1 月 1 日后签发的旧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持有的证书必须是新版适任证书和新版合格证。
第三条 按照 “04 规则 ” 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至 2012 年 7 月 1 日停止举行,补考至 2013 年 1 月 1 日停止举行。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按 “04 规则 ” 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补考不受 60 天间隔限制,但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 5 次;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 “04 规则 ” 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作废。
第四条 按照 “11 规则 ” 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举行。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申请参加 “11 规则 ” 适任考试前,需完成附件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入学参加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完成满足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 “11 规则 ” 适任考试。
第五条 取得船员培训许可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满足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师资和设备要求,并将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船员适任要求纳入本单位的教学培训大纲。
第六条 持有有效的 “04 规则” 适任证书者,申请 “11 规则 ” 适任证书,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满足 “11 规则 ” 规定的适任证书签发条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失效的 “04 规则 ” 适任证书者,通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通过 “11 规则 ” 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 “04 规则 ” 实施以前签发的适任证书者,完成 “11 规则 ” 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满足 “11 规则 ” 规定的条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第七条 凡持有按 “04 规则 ” 及以前签发的适任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者,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负责本地区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与原证书职务相同的新版适任证书。
第八条 持有 “04 规则 ” 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 “11 规则 ” 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 “04 规则 ” 近洋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 “11 规则 ” 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或沿海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 “04 规则 ” 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 “11 规则 ” 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 “04 规则 ” 近岸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 “11 规则 ” 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新版适任证书。
第九条 通过 “04 规则 ” 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满足 “11 规则 ” 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第十条 持有 “04 规则 ” 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达到 “11 规则 ” 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经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新版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 “04 规则 ”500 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 750 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满 18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 “11 规则 ” 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持有 “04 规则 ”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其适任证书 2012 年 1 月 1 日前过期的,应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 “11 规则 ”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相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新版适任证书。
持有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过期的 “04 规则 ”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可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申请换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新版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持有交通运输部于 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 简称 “87 规则 ”) 电机员适任证书者,完成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和附件 2 规定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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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和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应在取得相应岗位适任培训项目许可的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形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否则应按 “11 合格证办法 ” 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过渡期适任知识更新培训的高级船员可持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普通船员可直接持旧版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2012 年 1 月 1 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6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应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 仅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知识 ) 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知识 ) 合格证》的船员通过附件 3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知识 ) 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知识 ) 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仅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操作 ) 合格证》或《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 原油洗舱 ) 合格证》的船员通过附件 3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旧版有效的《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操作 ) 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 原油洗舱 ) 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有效的《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操作 ) 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有效的《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知识 ) 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有效的《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 ( 安全操作 ) 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第十九条 仅持有旧版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通过附件 3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旧版有效的《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船员应到其适任证书签发地或其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的换发。
如需要参加过渡期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的船员的适任证书签发地或其船员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无相应的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船员应到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在的海事机构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的换发。
第二十一条 有关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 “11 规则 ” 和 “11 合格证办法 ” 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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