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
发表于 2015-10-13 11:2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说明:1、在连云港和盐城地区注册的单位和机构的申请,由连云港局负责实施;
2、上述地区以外的申请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说明:1、在连云港和盐城地区注册的单位和机构的申请,由连云港局负责实施;
2、上述地区以外的申请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1、填妥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出境海员名单 ;
3、海员证或其影印件;
4、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5、其它有关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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