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

管理员 发表于 2015-08-26 23:54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一)身份证件;(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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