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赢6”轮碰撞“名洋26”轮事故 调查报告
发表于 2015-10-10 16:34
一、 事故概况
2008年9月3日0715时舟山名洋船务有限公司所属
的“明洋26”轮在进营口港的过程中与正在抛锚掉头进
靠营口港区305#泊位的“明赢6”轮发生碰撞并导致“名
洋26”轮1#货油舱破裂造成一起水上交通小事故。
二、 船舶概况
一“名洋26”轮
船舶所有人舟山名洋船务有限公司
地址: 舟山市定海环城南路284号
船舶经营人舟山海光海运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环城南路284号
船籍港舟山 船舶种类:油船
船长:79.38米 船宽:11.6米 型深:5.95米
总吨:1398 净吨:782 主机类型内燃机
船舶登记号070305000109
主机功率:735千瓦 呼号―――
建造日期:年12月30日
建造地点:日本 二 “名赢6”轮
船舶所有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地址:定海区泓生世纪南区6幢1单元102室
船舶经营人舟山安邦船务发展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地址岱山县秀山乡兰秀路127号
船舶登记号070307000326
船籍港:舟山 船舶种类:多用途
船长:90.98米 船宽:13.60米 型深:7.20米
总吨:2565 净吨1436 主机类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1471千瓦 建造日期:2004年7月5日
建造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永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三、 气象海况
风向偏北 风力4-5级 潮汐涨潮 流向东
流速约2.0节 能见度5-6海里 天气情况晴
四、 事故经过
“名洋26”轮第21航次从潍坊港来营口港并于2008年
9月2日0705时在营口港外锚地抛锚待泊。9月3日0515
时起锚进港准备靠营口港区燃供码头装油备双锚进港前
后吃水1.70米/3.60米。0650时“名洋26”轮航向116°
航速9.9节距前面的“名赢6”轮2.2海里船长在驾驶
指挥没有引航员引领。0700时距“名赢6”轮约1.5海里航向102°航速约10.2节此时前面的“名赢6”轮航向
060°航速约4.7节。0705时“名洋26”轮航向080°航
速10.0节。约0710时航速9.6节距“名赢6”轮约0.3海
里并用告知“明赢6”轮准备从其左舷追越第一
次用联系0712时距“名赢6”轮0.1海里同时
发现“名赢6”轮抛右锚开始掉头立即用再次呼叫
“名赢6”轮但没有回答,同时“名洋26” 轮先后用左舵5°、
10°、20向左避让,但还是由于“名洋26”轮速度过快航
道狭窄于0713时“名洋26轮”右舷船首碰撞“名赢6”
轮右舷尾部。0830时在营口港区内锚地抛锚等候海事调
查。
“名赢6”轮第36航次从太仓港来营口港并于2008年9
月2日1945时在营口外锚地待泊。9月3日0440时起锚进
港准备靠305#泊位备右锚进港前后吃水1.70米/4.00
米。0510时引航员在营口港区1#浮登轮从1#浮到靠好码
头都是引航员在操纵船舶。由于“明赢6”轮前面的“海
力”轮准备进靠304#泊位0650时“明赢6”轮便停车趟
航航向098°航速8.4节。0705时“名赢6”轮航向061°
航速4.0节之后不久收到后面的“名洋26”轮VHF呼叫
要求追越当时引航员告知“名洋26”轮要注意并控制好
速度等“名赢6”轮调好头后再过。由于前面的“海力1”轮迟迟未能调顺0709时“名赢6”轮已趟航到303#泊位
对面的航道上抛右锚1.5节倒车掉头此时“名赢6”
轮速度约为4.0节随后后面的“名洋26轮”用呼
叫“名赢6”轮不要倒车之后“名赢6”轮停车并进车
此时发现“名洋26”并没有减速并驶向“名赢6”轮尾部
最后还是由于“名洋26”轮速度过快于0713时“名洋26
轮”右舷船首碰撞“名赢6”轮右舷尾部。碰撞后“名赢6”
轮起锚重新靠泊0742时靠好营口港区305#泊位。
五、碰撞基本事实认定
根据事故发生当时AIS记录和现场勘验记录核定基本碰
撞事实如下
1.碰撞的时间2008年9月3日0713时北京时间
2.碰撞位臵40°41′30.23″N, 122°15′44.75″E
3.碰撞部位名洋26轮”右舷船首碰撞“名赢6”轮船
尾
4.碰撞时两轮的状态“名洋26”轮在航“名赢6”轮
抛锚掉头。
六、事故损失
本起事故导致“名洋26”轮船舶右舷53#-55#肋位之间、
距基线高度2.8米至主甲板之间变形严重且有三处破损
两处1.5米x0.8米一处1.5米0.3米“名赢6”轮尾部舷艢长度3.7米严重扭曲变形、断裂尾部舷艢折角强圆
钢严重扭曲变形。总计损失人民币约15万元人民币。
七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营口海事局立即组织海事调查对双方当
事人进行了相应的调查认定在本起碰撞事故中双方船员
都没有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中在“名洋26”轮方面
1. 没有履行追越船让路义务,冒险追越“名赢6”并造成紧
迫局面,违反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是造成碰撞事
故的主要原因;
2. 没有使用安全航速,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违
反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是造成碰撞的原因之一;
3. 违反《营口港水上交通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机动船
在营口港水域航行时其速度限制在进港不超过8节
出港不超过9节”的规定而其进港时航速达10节多
4. 疏忽了望,违反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是造成碰撞的
原因之一
5. 没有鸣放追越声号,违反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1
项的规定。 在“名赢6”轮方面 1.没有使用良好船艺,抛锚时机不当;倒车过程中,忽视
了正在其后的追越船,未能及时把船停住,违反了《规则》第
八条的有关规定,是造成碰撞事故的次要原因;
2.未能对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以及对来
往船舶保持正规了望,违反了《规则》第二条、第五条的规
定,是造成碰撞的原因之一。
泊位附近船舶密度大、航道狭窄、泊位拥挤、通航环境
差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1.事故船前面的”海力1”轮迟迟未能掉顺,而当时顺流2
节多,客观环境大大影响了船舶的航行和靠泊操纵;
2.事故当时305#泊位的附近泊位在都靠有其他船舶,
有的船舶外舷靠有驳船作业,客观上使航道变窄,缩小了可
航水域,因而造成了船舶的操纵困难。
综上所述在这起事故中两轮都没有遵守相应的航行
规则都没有对环境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判断“名洋2
6”负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船长负主要责任“名赢6”
轮负次要责任相关责任人船长负相当责任相关责任人引
航员负相当责任。港务当局没有充分考虑到当时船舶密度、
航道情况、泊位情况、通航环境等因素,调度安排船舶不合
理,负安全管理责任。
八、 安全管理建议 1.建议事故双方船公司加强对船长的安全教育和业务
培训船长在任何时候包括引航员在船时都应保持高度的责
任意识;船长应加强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学习和运用,
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包括驾驶台指挥、加强了望、使用
安全航速等
2.建议引航站加强对引航员安全意识的教育和业务培
训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安全意识对引航员进行定期考核
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引航员不安排引领任
务; 引航员也应加强对《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学习和运
用,不断提高操船技术
3.利用VHF协调避让船舶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种沟通
和协调手段但VHF只是瞭望手段之一因此船长.引航
员在使用VHF 协调避让时不应仅凭VHF通话而采取避让
行动仍要保持正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
的估计运用良好船艺有效地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4. 港务当局在调度安排船舶进港靠泊,应充分考虑到
当时船舶密度、航道情况、泊位情况、通航环境等因素,切
实作到合理安排和科学调度船舶靠泊,避免类似事故的发
生。 “名洋26”轮碰撞“明赢6”事故调查组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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