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荣”轮与“鹏延”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于 2015-10-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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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荣”轮与“鹏延”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07年3月17日2251时左右中国天津天惠船务有限
公司管理的香港籍货船“惠荣”轮从天津驶往泰国曼谷途中
在中国浙江舟山浪岗山列岛海域概位 30°32'.5N/123°
15'.6E与香港航运公司管理的“鹏延”轮发生碰撞。“鹏
延”轮船首吃水13.2米处有一宽度约1米左侧7米深
右侧4米深的破口球鼻首严重破裂“惠荣”轮第3、4货
舱严重破损后进水沉没29名船员中9名船员死亡8名
船员失踪。
二、调查简况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
原因展开了全面调查。调查组共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5份“鹏
延”轮现场勘察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1 套。“鹏延”轮航海日
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电子海图日志、事故海域航用海
图、舱容图、装货清单以及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复
印件各 1 份。“惠荣”轮装货清单、总布置图、船舶注册证
明书等书证复印件各 1 份。“鹏延”轮事故前后电子海图数
据1份。事故前后事发水域AIS数据1份。调查组对事故证 2据进行了综合分析逐一对事故相关要素进行了核定查清
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双方的过失,依法判明了双方的行
政责任。
三、船舶概况
一“惠荣”轮。
船 名惠荣 英文名HUI RONG
船籍港香港 登记号: HK0722
船舶种类杂货船 IMO编号7525748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呼号VRXD7
总长154.48米 型宽: 22.36米
型深: 14.00米 总吨: 14417
净吨: 8065 主机种类:柴油机
主机功率8616.3千瓦
雷达2台一台为ARPA雷达一台为普通雷达
造船厂及地址: MHI KOBE SHIPYARD & ENGINEJAPAN
建造日期: 1977年2月7日
二“鹏延”轮。
船 名鹏延; 曾用名MARICOBBER;
船籍港深圳; 登记号: 140006000029;
船舶种类散货船; IMO编号8020563
船体材料: 钢质 船舶呼号BQAG
总长223.0米 型宽:32.2米 3型深:17.8米 总吨: 34886
净吨:18916 主机类型: 内燃机
主机功率14400千瓦
雷达2台FAR2825型1台JMA7252-6型1台
造船地点: 台湾 CHINA SHIPBUIDING CORP.,KAOHSIUNG
SHIPYAD;
建造日期:1981年10月1日
四、船员概况
一“惠荣”轮。
“惠荣”轮本航次船员 29 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要求。
二“鹏延”轮。
“鹏延”轮本航次船员 28 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要求。
五、天气海况
事故海域当时天气海况:晴天偏北风4-5级海浪3-4
级能见度7级东南流流速约1节。
六、事故经过
一“惠荣”轮。
据“惠荣”轮操舵水手朱某某和其他幸存者的调查笔录
整理
“惠荣”轮本航次装载钢材660吨、碱13000吨等货物 4于2007年3月15日1530时从天津新港开航目的港泰国
曼谷。
3月17日中午船位报1200时船位32°45'N/123°
08'E航向176度船速12.9节。
3月17日2205时左右操舵水手朱某某上驾驶台值班
随后应船长要求离开驾驶台前往主甲板桅房关门。
2215 时左右,水手朱某某返回驾驶台,站在舵轮处发现
左舷有一绿灯船后证实为“鹏延”轮距离约 2 海里
附近没有其他船舶。
2220时左右船长写好夜航命令后离开驾驶台。
2230时左右“惠荣”轮三副与“鹏延”轮三副在VHF16
频道进行了通话。“惠荣”轮三副当时告诉对方其从天津去
曼谷高斯仓锚地卸货同时询问了“鹏延”轮的动态“鹏
延”三副回答其南下。
2235时左右“惠荣”轮在接到“鹏延”轮三副在VHF16
中要求“惠荣”轮左舵10避让要求后左舵10转向。当时
朱某某曾问三副这样转距离够了吗三副没有回答。左
舵10约2-3分钟后“鹏延”轮又通过VHF16呼叫要求“惠
荣”轮左满舵避让随后“惠荣”轮左满舵转向。
当“鹏延”轮船首距离“惠荣”轮很近时“惠荣”轮
三副用VHF16再次呼叫“鹏延”轮并告诉“鹏延”轮其已
把定没有办法了并要求“鹏延”快向右转向但“鹏延” 5轮没有应答随后两船就发生了碰撞。
2245—2250 时“鹏延”轮船首碰撞“惠荣”轮右舷第
三与第四舱间。碰撞后15至20分钟“惠荣”轮沉没。
二“鹏延”轮。
根据“鹏延”轮相关当事人笔录、航海日志及电子海图
数据整理
3月15日1132时“鹏延”轮在河北黄骅港装载56330
吨煤炭开航目的港广州西基。
3月17日1200时船位32°35.8'N/123°17.8'E真
航向179度船速11.0节。
3月17日2130时航向179度速度11.7节船
位30-45.6N/123-19.6E改航向为196度航行。
2220时三副在雷达中第一次发现其右后方的“惠荣”
轮距离0.5海里真方位330度。
2250 时“鹏延”轮三副发现“惠荣”轮在其右前方
并用雷达观察获知“惠荣”轮在其右前方25度距离约0.3
海里处。随后“鹏延”轮三副用 VHF16 呼叫“惠荣”轮
并告诉“惠荣”轮左转其向右转向过“惠荣”轮船尾“惠
荣”轮表示同意。随后“鹏延”轮前进一右满舵。
2252 时“鹏延”轮三副看到“惠荣”轮右舷对着其船
首距离不明。
2254时“鹏延”轮船首以70—80度角撞向“惠荣”轮 6右舷第三与第四舱间。2254?时“鹏延”轮停车舵仍处于
右满舵位置。碰撞时“鹏延”轮船位30-32.5N/123-15.6E.
碰撞后三副立即呼叫了船长船长随即上了驾驶台。
三副认为“惠荣”碰撞后20分钟内沉没。
七、碰撞相关要素核定
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调查笔录、“鹏延”轮相关记录及
现场勘察报告以及“惠荣”轮探摸报告和AIS数据等材料
对事故相关要素进行了核定。
一时间要素。
查“鹏延”轮航海日志、电子海图时间记录并核对该
船船钟没有发现船钟与天文钟之间有时间差但其提供的
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记录都与AIS系统时间相差约3分钟。
“鹏延”轮记录向右转向时间为2251时AIS则显示该轮转
向时间为2248时两者相差3分钟“鹏延”轮记录发生碰
撞时间为2254时AIS显示碰撞时间约2251时两者相差
也是3分钟。核对舟山海事局、宁波镇海航标站AIS系统时
间与北京标准时间没有时差。综上所述“鹏延”轮所有
与事故相关的记录存在3分钟的时间差但原因不明本
调查报告与事故相关记录采纳AIS系统时间即北京标准
时间。
二证据核实。
“惠荣”轮当班水手朱某某调查笔录其对事故前后的 7陈述与AIS数据及VHF同步录音记录基本一致其反映的
情况基本属实其对事故的陈述予以采纳。
“鹏延”轮当班三副对事故前后的陈述与事实差异较
大。其提供的 2220 时第一次发现“惠荣”轮位于其右舷后
约0.5海里真方位330度。实际上22点19分43秒“鹏
延”轮在“惠荣”轮左舷相距2.3海里真方位98.6度处。
同样其向调查人员提供的 2250 时右满舵前动车减速到前
进一实际调查证实该轮碰撞前没有进行过主机减速。“鹏
延”轮三副对事故过程陈述的情况与事故不符其对事故的
陈述不予采纳。
三碰撞时间。
AIS回放显示22时49分43秒时“鹏延”轮与“惠
荣”轮还没有发生碰撞22时51分01秒时两船碰撞则已
经发生。经核对AIS系统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一致本报告
认定碰撞时间约2251时。
四碰撞位置。
根据“鹏延”轮碰撞时记录的船位、电子海图船位和“惠
荣”轮报警船位本报告认定碰撞位置为30°32'.5N/123
°15'.6E。
五碰撞态势。
17日1200时“惠荣”轮船位32°45'N/123°08'E航
向176度航速12.9节“鹏延”轮船位32°35.'8N/123 8°17.'8E航向179度航速11节。“鹏延”轮位于“惠荣”
轮左前方12.3海里横向距离8.25海里真方位137.9度
处。虽然此时“惠荣”轮位于“鹏延”轮右正横22.5度之后
但两者相距 12.3 海里不存在任何碰撞危险。根据《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
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一
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 22.5 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
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
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及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尾灯照射距离为3海里等规定。本报告认
定17日1200时之前及当时两船之间不构成追越态势不
适用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随后两船不断接近但直到 2130 时“鹏延”轮船位
30°45.'45N/123°19.'38E与“惠荣”轮推算船位 30
°47'N/123°13'E之间仍相距5.8海里当时“惠荣”轮
已处于“鹏延”轮正横后 22.5 度范围之内同样两船之
间的态势也不符合规则中的追越条款规定的条件不适用避
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2130时“鹏延”轮向右改向航行196度其与“惠荣”
轮构成交叉相遇局面。
综上所述“惠荣”轮与“鹏延”轮之间的碰撞局面
是交叉相遇局面双方采取避碰行动的规则适用《1972年 9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条款。
六避碰行动。
2235时“惠荣”轮三副与“鹏延”轮三副在VHF16频
道进行了联系并在最后达成了避让协议。约2243时“惠
荣”轮航向178度航速11.9节开始左舵10度向左改向。
2248时“惠荣”轮航向100度并维持约1分种左右即
水手朱某某所说的把定航速10.1节三副在VHF16上呼
叫“鹏延”轮右转但“鹏延”轮没有应答约2249时“惠
荣”轮左满舵转向2251时航向019度航速3.9节。
约2247时“鹏延”轮航向194度航速11.3节开
始右满舵转向期间航速保持在8.5节2251时“鹏延”
轮航向317度航速2.8节。
2251 时“惠荣”轮向左转向避让过程中与向右转向
避让过程中的“鹏延”轮发生碰撞。
七碰撞角度。
根据 2251 时“鹏延”轮和“惠荣”轮碰撞当时船首向
判断两船碰撞角度应为70—80度之间。
八沉船位置。
经扫测和沉船探摸本报告认定“惠荣”轮沉船位置
30°32'.576N/123°15'.736E。
八、本报告认定事故经过
17日1200时“惠荣”轮船位32°45'N/123°08'E航 10向176度航速12.9节“鹏延”轮船位32°35.'8N/123
°17.'8E航向179度航速11节。“鹏延”轮位于“惠荣”
轮左前方12.3海里横距8.25海里真方位137.9度处。
2130 时“鹏延”轮船位 30°45.'45N/123°19.'38E
航向转为196度“惠荣”轮推算船位30°47'N/123°13'E
航向约176度两船相距5.8海里。双方构成交叉局面。
2205时“惠荣”轮船位30°40'.57N/123°14'.14E
航向171度航速11.6节“鹏延”轮船位30°40'.82N/123
°18'.13E航向196度航速10.9节。“鹏延”轮位于“惠
荣”轮3.32海里真方位100.1度处。
2220时“惠荣”轮船位30°37'.85N/123°14'.60E
航向166度航速11.4节“鹏延”轮船位30°37'.50N/123
°17'.25E航向194度航速10.7节。“鹏延”轮位于“惠
荣”轮2.3海里真方位98.6度处。
2236时“惠荣”轮船位30°34'.75N/123°14'.96E
航向178度航速11.7节“鹏延”轮船位30°34'.65N/123
°16'.46E轮航向194度航速11.2节。“鹏延”轮位于
“惠荣”轮1.3海里真方位94.3度处。
2242时“惠荣”轮船位30°33'.52N/123°15'.01E
航向178度航速11.9节“鹏延”轮船位30°33'.44N/123
°16'.15E航向194度航速11.2度。“鹏延”轮位于“惠
荣”0.99海里真方位88.8度处。 112243时“惠荣”轮开始向左转向2247时航向147
度航速11.8节2248时航向100度把定并维持1分钟
航速10.1节2249时航向100度航速10.1节开始大
幅度向左转向2251时航向019度航速3.9节。
2247时“鹏延”轮开始向右大幅度转向2248时航
向248度航速9.3节2249时航向269度航速8.5节
约2251时航向317度航速2.8节。
2251时左右“惠荣”轮与“鹏延”轮以70—80度角发
生碰撞碰撞时“鹏延”轮船位30°32'.50N/123°15'.60E
碰撞后“惠荣”轮约在2306—2311时之间沉没。
九、事故双方过失
一“惠荣”轮过失。
1.未能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
持正规了望从而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
计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2.没有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
碰撞危险,从而未能及早发现双方碰撞危险违反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各款规定。
3.在与“鹏延”轮形成交叉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惠
荣”轮作为直航船不仅没有保向保速反而在 2243 时采
取了背离规则的向左转向行动并在 2247 时盲目采取了
左满舵的避碰行动完全抵消了“鹏延”向右转向避让的行 12动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1款、第十
五条和第十七条1款、2款和3款的规定。
二“鹏延”轮的过失。
1.没有运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
正规了望从而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2.没有应用适合对当时的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
判断碰撞危险的存在,并及早地大幅度采取避让行动违反
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3.在与“惠荣”轮形成交叉相遇局面“鹏延”轮作为
让路船没有及早采取大幅度避让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事故原因
事故双方没有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及时判断碰撞危险
在双方形成紧迫危险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中“惠荣”采取了盲目向左转向避让
的背离规则的行动完全抵消了“鹏延”轮向右转向避让的
行动“鹏延”轮作为交叉局面的让路船显然避碰行动过
晚是造成紧迫碰撞局面的主要因素。
13十三、附件:碰撞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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