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93”轮与“闽狮渔2380”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于 2015-10-10 16:27
2004年3月12日0237时,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大庆93”轮在泉州湾口以东海域(概位:24°48.′8N、119°01.′9E)与“闽狮渔2380”船发生碰撞,造成“闽狮渔2380”船沉没,1人死亡,6人失踪的重大事故。 由于碰撞当事船“闽狮渔2380”船沉没,船上人员无一幸存,因此无法准确了解“闽狮渔2380”船在沉没前的作业情况及航行动态。本调查报告的撰写及分析主要依据以下调查资料: (一)“大庆93”轮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二)调查组对“大庆93”轮当事船员的询问笔录; (三)调查组对“大庆93”轮的海图作业、相关航行工作日志和记录、航向记录仪等助航仪器数据、相关船舶(船员)证书和文书、相关船舶技术资料的取证; (四)泉州渔港监督处出具的《关于认定“大庆93”号油轮与闽狮渔2380号船碰撞的报告》(泉渔监函[2004]5号); (五)调查组通过泉州渔港监督处获取的“闽狮渔2380”船部分船舶证书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六)调查组获取的其它有关资料。 (一)“大庆93”轮。 1.船舶资料。 船籍港:上海 船舶登记号码:010002000102 船舶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船舶呼号:BPPX IMO编号:9019834 船舶种类:油船 航区:远洋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39154 吨:20540 载重吨:68635吨 总长:227.34米 型宽:32.20米 型深:19.60米 主机功率:9373千瓦 机舱自动化程度:MCC(能由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进行控制运行) 造船地点:上海 建成日期:1993年3月26日 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地址: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8号 该轮船舶入级检验各项证书以及《安全管理证书》均有效,本航次船员配备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2.“大庆93”轮事故发生时值班驾驶人员。 (1)船长:赵某某,证书编号:JGA111200302076 (2)二副:石某某,证书编号:JGA113200209855 (3)一水:施某某,证书编号:YGA145200108041 (二)“闽狮渔2380”船。 1.船舶资料。 船籍港:泉州 船舶登记号码:闽泉州(籍)983138 船舶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渔港监督 船舶种类:拖网渔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航区:近海 船长:22.50米 型宽:5.60米 型深:2.40米 总吨:75 净吨:26 主机功率:165千瓦 船舶制造厂:石狮市源兴造船厂 建成日期:1995年9月15日 船舶所有人/住址:蔡某某/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祥渔村 该船持有渔船检验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主要航行设备有雷达1部、GPS定位仪1部等。 2.船员配备情况。 “闽狮渔2380”船上共有船员7名,除轮机长持四等轮机长证书外,其他6人均未按渔港监督的规定持有任何有效的船员适任、培训证书。 据气象记录:3月12日泉州天气晴到多云,风向偏南转偏北,风力5-6级。泉州湾高潮潮时:0320时。 据“大庆93”轮航海日志记载,事故发生当日0000至0400时海上能见度为“6”(能见距离2-3海里),偏北风6-7级,东北偏北浪4-5级。 (一)“大庆93”轮。 “大庆93”轮第0410航次装载62000吨原油,于2004年3月10日1545时由香港启航驶往泉州肖厝港,开航时船舶平吃水13.60米,预计3月12日0300时抵达泉州湄州湾。 船舶开航后,船长根据计划航线在海图上标注命令,要求当班驾驶员在船舶航至湄洲湾口的24°37′N纬度线时通知机舱备车,并通知船长上驾驶台。 3月11日下午,“大庆93”轮在航行中接到通知,码头调度计划安排该轮3月12日中午靠泊。船长考虑到自己是第一次到湄洲湾,对水域情况不熟悉,决定在湄洲湾口的剑屿东面水域抛锚候泊,同时在剑屿以南约11海里处选了个备用的锚泊点。 3月11日约2300时,船舶航行至金门岛以东海域时,海面能见距离为2-3海里,船长上驾驶台,要求当班驾驶员注意避让渔船。二副于2345时接班后,海面渔船较少,于是船长到海图室的沙发上休息。 3月12日0055时,二副定船位:24°37.′1N、119°01.′2E,即通知机舱备车,但未通知船长。 接近0200时,船舶航至泉州湾口崇武半岛东南海域,距离船长在剑屿东面水域预定的锚泊点约8海里,二副通知船长。此时船舶航向008°,全速前进,海面能见距离2-3海里,偏北风6-7级,浪高约3米。 船长走进驾驶台,观察一下海面动态,觉得渔船较多,视线不好,决定转向掉头至原选定的备用锚泊点抛锚。0201时,船长下令左满舵、前进一。船舶转向至航向230°左右,船长命令把定,与一艘船互过红灯后,继续左转至175°航向把定,整个转向过程约15-20分钟。转向后,船长感觉舵效不好,于02231/2 时加速至前进二。 船舶转向至175°把定后,二副到海图室定位,并告诉船长距离备用锚泊点3-4海里,航向应驶165-170°。0225时,二副由驾驶台右侧雷达观测发现本船左舷70°有一物标回波,距离1.4海里,观察1分钟多,方位没多大变化,即用望远镜核对,发现该船上有几盏白灯,判断是渔船,二副即提醒船长。船长通过望远镜观测该船后,判断是与本船交叉相遇的小渔船,且来船方位在逐渐变小,认为能安全驶过本船船首。 0230时,渔船接近,船长吩咐二副用摩尔斯灯照射来船,并鸣放汽笛一长声。02313/4时,船长雷达观测渔船方位在本船左舷65°,距离0.55海里,判断有碰撞危险,急令停车、把定航向,拉5短声及用强光灯闪照。02343/4时,船长令后退三,继续采取拉5短声及用强光灯闪照警告。0237时,“大庆93”轮船首与来船右舷驾驶台后部发生碰撞,来船灯光熄灭。 碰撞发生后,船长急叫二副拉响警铃三长声,启动应变部署。0240时,船舶停车,开启甲板灯及驾驶台强光灯搜寻海面;船员集中到救生甲板,准备放救生艇;大副、水手到船首观察碰撞情况。0245时左舷救生艇备妥。三副报告在船尾200米外发现正在倾覆的小船。0255时,抛下左锚。0310时,左锚抛妥。0315时,左舷救生艇落水在附近海面进行搜寻。0345时,救生艇搜寻人员报告未搜寻到碰撞的小船及其人员。由于风浪大,风速增大至14米/秒,船长命令停止搜寻,随即报告公司并请公司转报泉州海事局。0420时,收回救生艇,搜寻人员归船。0645时,船舶起锚继续在周边海面进行搜寻。1033时,船舶离开现场,驶往湄州湾。 (二)“闽狮渔2380”船。 “闽狮渔2380”船于2004年3月9日由石狮市祥芝镇后斗美渔港出海作业,船上共7人。3月11日约1800时,在邻近海域作业的“闽狮渔2269”船与“闽狮渔2380”船通讯联系时,获知“闽狮渔2380”船当时船位在:24°58′N、119°46′E,准备往南航行,再完成一次放网作业就返航。2200时至2230时之间,“闽狮渔2269”船再次与“闽狮渔2380”船通讯联系,获知“闽狮渔2380”船准备返航,预计在12日0400时能够返回祥芝镇后斗美渔港。 “闽狮渔2269”船于12日0700时许返回祥芝镇后斗美渔港。但“闽狮渔2380”船一直未见返航,且失去一切通讯联系。 (一)海上搜救情况。 2004年3月12日0458时,泉州海事局值班室接到“大庆93”轮与不明渔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报警,立即启动搜救预案,并协调“东海199”专业救助船、“中国渔监836”、“中国渔政35307”、“海警350617”、“海警35065”、附近过往商船、渔船参加搜寻。 12日1140时,参加现场搜救的“闽狮渔6067”渔船在24°45.0'N、118°59.'7E处搜寻漂浮在海上的2只渔筐、1块舱盖及1件救生衣,经确认,是“闽狮渔2380”渔船的物品。14日0800时,“闽莆渔4701”船在24°34'N、118°44'E海域捞到一具尸体,经确认,为“闽狮渔2380”船上的船员,该船其他6名人员至今下落不明。 (二)探摸情况。 2004年3月28日至4月1日,中国海洋工程公司在事故附近海域进行沉船扫测作业,但未发现任何水下可疑浅点或可疑沉船。 (一)“闽狮渔2380”船1人死亡,6人失踪; (二)“闽狮渔2380”船沉没,推定全损,损失金额约为人民币56.8万元; (三)“大庆93”轮船首轻微擦伤; (四)沉船探摸费用约为人民币10万元。 (一)“大庆93”轮。 1.疏忽了望。 “大庆93”轮在夜间航行,能见度不良(只有2-3海里)的情况下,船长未增派人员加强了望。 事故发生当晚的二副班,船长虽上了驾驶台,但有一段时间在海图室休息,驾驶台剩下二副和一名值班水手,由于当时使用手操舵,值班水手负责操舵,无法协助了望,仅有二副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船舶接近湄洲湾口时,周边渔船、货船数量多、动态复杂,船长在接过驾驶指挥权后,即采取大舵角向左转向掉头的动作。船舶从008°转至175°的掉头过程用时约15-20分钟,由此造成周边航行船舶与本船相对态势发生较大的变化,也在客观上使周围的其它航行船舶难以对本船动态做出准确判断。船长和二副在此过程中均疏忽了望,未对周围的船舶动态进行连续、系统的了望观测,直到把定航向在175°后2-3分钟,才在近距离(1.4海里)发现“闽狮渔2380”船。 2.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 船长在初见“闽狮渔2380”船时,来船与本船相距仅1.4海里,方位在本船左舷70°。船长未认真观察来船的方位变化情况或应用APPA雷达、雷达标绘等手段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只是凭望远镜简单目测,即错误断定来船可以安全地过本船船首。 3.未使用安全航速。 船长基于上述第2项所述的错误判断,在近距离初见“闽狮渔2380”船时,未根据本船的操纵性能,采取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安全航速。按照“大庆93”轮的制动特性,以该轮当时前进二的车速,即使立即采取全速后退,把船舶停住的冲程大于或等于1.143海里,这个冲程已非常接近当时两船的距离。 4、未及时和正确采取避让行动。 船长在近距离初见“闽狮渔2380”船时,未采取任何避让行动,直至碰撞发生前5分钟、两船距离0.55海里时,船长才意识到与来船存在碰撞危险,虽急令停车、全速倒车,但为时已晚,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 (二)“闽狮渔2380”船。 1.未配备适任的船员:该船除轮机长持四等轮机长证书外,其他6人均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2.未及早采取避碰措施或疏忽了望:“闽狮渔2380”船是一艘船长仅22.50米的机动小渔船,船上配备有雷达。从两船的碰撞态势分析,如“闽狮渔2380”船保持正规了望,并及早采取正确的避碰行动,也是可以避免本起事故发生的。 3.可能存在现已无法查明的其他过失。 (三)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本起碰撞事故是由于人为过失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大庆93”轮存在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规定的行为,对造成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闽狮渔2380”船也同样对造成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但由于该船上全体人员均死亡(失踪),且至今未能发现沉船,因此两船发生碰撞的部分情况未能调查掌握,无法判明当事双方事故责任的主次。 (一)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及时增派人员加强了望,正确应用雷达进行系统观察和标绘,及早掌握周围船舶动态,以便及早对局面作出充分、准确的估计,及早采取避让措施是至关重要的,船舶驾驶员应从本起事故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严格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谨慎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应用良好的船艺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及早避让行动,以确保航行安全。 (二)对碰撞事故案例的调查分析表明,相当数量的碰撞事故原因在于运输船与渔船之间的航行避让不协调。尤其是小型渔船,配备的驾机人员素质较低,未经专业培训,在海上航行时往往认为大船会避让自己,盲目抢过大船船首,未使用安全航速,未及早采取避让措施,极大增加了碰撞事故发生的几率。广大渔船船员应从本起事故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渔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驾机人员相关航行安全、避碰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