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ANE”轮在长江口水域违法排污案
发表于 2015-10-10 16:25
案由:“AKANE”轮在长江口水域违法排污案
事实及调查处理情况:2004年8月25日上午,吴泾海事处对停靠焦化厂码头准备装货的巴拿马籍散装化学品船“AKANE”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的《货物记录簿》中关于洗舱水排放的船位与该船GPS船位记录簿中的记录不相符,涉嫌在我国长江口水域违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的洗舱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于2004年8月20日装载丁二醇(属D类有毒液体物质)735吨及烯烃混合物(属B类有毒液体物质)1574吨在上海外高桥污水厂卸货完毕后,于8月23日06:00时出口,并于下午13:00~24:00时在长江口水域对装有以上有毒液体残液的舱室进行洗舱,洗舱中存在将所产生的约250立方的的洗舱污水直接排入长江口水域的嫌疑。为了进一步确认当时的船位,吴泾海事处从我局上海航标处AIS中心该船8月23日13:00~24:00时的AIS船位数据,显示该船在这段时间内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证实了该船未按照MARPOL73/78附则II的排放要求向长江口水域排放含有有毒液体洗舱水的事实,该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船在货物记录簿中未如实记录含有有毒液体洗舱水排放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对“AKANE”轮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和1万元(合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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