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备案
发表于 2015-10-09 23:34
实施机关:XX海事局
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海员体检机构
具备条件:
(一)体检机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3.开设符合规定的诊疗科目;
4.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5.具有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
6.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7.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二)体检医师:
1.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3.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5.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包括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6.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 )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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