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都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表于 2015-10-09 23:19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类、二类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或无限航区)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或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4.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7.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9.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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